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9280号之二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合通信集团同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蓝海7层10709室。
法定代表人:贾敏莉。
被告: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1幢1单元10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
被告:赵永辉,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合通信集团同为有限公司、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焕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云娟
法 官 助 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雷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