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322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聚合通信集团同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蓝海7层10709室。
法定代表人:贾敏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1幢1单元10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永辉,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合通信集团同为有限公司、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保全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处理。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杨 田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