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7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广鑫铁路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金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广鑫铁路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金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广鑫铁路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铁路职工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的维修合同纠纷,该合同并未涉及铁路设备、设施,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2019)甘710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对铁路居民小区内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履行《电梯专业维修保养合同》发生纠纷,属于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 皓
审判员 张永超
审判员 敬 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洁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