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3民初2489号
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英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9.5元,减半收取2939.75元,由原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