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3423民初23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普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长征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604459422。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4558K。 法定代表人:吴勐劼,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Y13B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迪庆分公司)、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通公司)、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9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军通公司、岩亨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3年5月29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军通公司及岩亨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与第三人军通公司2019年签订的编号为YNSGS1900452BGN00的《中国电信云南公司2019-2021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大理、迪庆)框架协议》及基于该协议产生的全部从合同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原告与第三人岩亨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及基于上述协议产生的全部从合同无效;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与两原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直接向两原告支付订单项目剩余工程款1654334.9元及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直接向两原告支付订单项目内“2020年云南省迪庆分公司**至××段杆整治项目”新增工程量部分工程款199948.04元及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直接向两原告支付未形成订单项目的零星项目工程款802272.26元及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4-6项本金合计2656555.20元。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三个独立的工程承包、分包法律关系,但前两个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三人岩亨公司与两原告之间无达成合同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仅是第三人军通公司为规避法律风险而进行的名义操作。故,本案中实际形成并履行完毕的仅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一、被告电信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军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编号为YNSGS1900452BGN00的《中国电信云南公司2019-2021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大理、迪庆)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基于该协议产生的从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框架协议》约定:1.被告将其通信项目承包给军通公司作为其供应商;2.在合同期限内承担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3.被告将订单发送到中国电信外部门户网站,军通公司对订单确认后视为订单生效。但该合同签订后,军通公司将整体工程实际全部转包给两原告,军通公司并未实际施工,施工内容全部由两原告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军通公司与被告签订《框架协议》后,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故该《框架协议》及相应从合同因违反民法典规定而无效。二、两原告与岩亨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及相关从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019年7月16日,军通公司将已经拟好的《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状、用工管理承诺书、备忘录等空白合同发给原告,让原告签字捺印后将原件寄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上述合同名为岩亨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实则为军通公司整体转包给两原告的规避风险操作,两原告与岩亨公司从未有过合同合意,故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无效。三、两原告与电信迪庆分公司直接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两原告招聘、雇佣劳务人员,组建施工队,支付工人施工期间的报酬及房屋租金。将部分劳务交由和江龙、**、***承揽,支付承揽费用,后因被告未将订单项目内已经结算的剩余工程款、订单项目新增工程款、零星项目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两原告,导致两原告因欠付劳务费、承揽费及借款被起诉。(二)案涉工程具体项目施工图纸由原告绘制。(三)军通公司刻制的项目部公章由原告持有、保管。(四)竣工资料编制及费用由原告承担,军通公司及岩亨公司未参与。(五)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直接与两原告联系,明确施工项目内容、领取施工材料、进行结算。四、原告作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具备直接向被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告与军通公司,岩亨公司与两原告签订的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作为转承包人、挂靠人与发包人电信迪庆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权向电信迪庆分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五、案涉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56564.25元。针对案涉工程,原告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包括三部分:(一)订单项目部分工程款合计3258710.8元,分别为:1.“维修服务—线路服务”订单价税合计99435.93元;2.“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2149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维西县第三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2149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维西县第三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311615.94元;3.“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2144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光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2144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光缆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27031.44元;4.“维修服务—线路服务”订单价税合计351410.44元;5.“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2781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行政村4G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2781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行政村4G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20644.97元;6.“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292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第五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292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第五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30777.63元;7.“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1661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1661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02533.62元;8.“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052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052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7519.38元;9.“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026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新一代信息基础保和镇机房综合业务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0263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新一代信息基础保和镇机房综合业务区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33441.93元;10.“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1077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迪庆州“科技兴安”维西接入传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1077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迪庆州“科技兴安”维西接入传输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248394.25元;11.“维修服务—线路服务”《2020年云南省迪庆分公司**至××段杆路整治》订单价税合计286254.03元;12.“维修服务—线路服务”《2020年8月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传输线路应急抢修项目》订单价税合计79960.50元;13.“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19YN003047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有C无L区域覆盖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19YN003047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有C无L区域覆盖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65444.74元;14.“维修服务—无线传输设备”《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4G网络拆闲补盲维护项目》成本运维项目服务订单价税合计21397.54元;15.“维修服务—线路服务”《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4G网络拆闲补盲维护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65458.78元;16.“维修服务—线路服务”《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青龙山火灾影响传输线路应急抢修及恢复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73668.85元;17.“维修服务—线路服务”《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塔城、**等地传输线路应急抢修及恢复项目》订单价税合计108016.98元;18.“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224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末维西县综合业务接入区光缆入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224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末维西县综合业务接入区光缆入网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259369.44元;19.“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1YN00023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第六批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网络覆盖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1YN00023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第六批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网络覆盖项目》订单价税合计25743.91元;20.“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2274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增补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2274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增补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32065.20元;21.“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2310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覆盖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2310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覆盖项目》订单价税合计76888.37元;22.“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1YN00165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二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1YN001656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二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25743.91元;23.“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0YN002275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增补前传网络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0YN002275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增补前传网络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37398.85元;24.“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21YN000429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一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服务—安全生产费”《21YN000429001/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一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订单价税合计312220.03元。以上订单总工程价款合计为3258710.80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1280407.98元,剩余工程款1654334.90元未支付。(二)订单项目内新增工程量部分工程款合计为199948.04元。“2020年云南省迪庆分公司**至××段杆整治项目”除订单内工程量外,存在新增工程量部分,参照原已经结算的订单项目,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为199948.04元。(三)非订单项目部分工程款合计为802272.26元。该部分工程被告未下订单,由被告打电话让两原告完成,参照原已经结算的订单项目,非订单部分结算工程款为802272.26元。综上,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订单项目部分剩余工程款1654334.9元+订单项目内新增工程量工程款199948.04元+零星未立项工程款802272.26元=2656564.25元。另,经本院释明,就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2023年6月25日,***、***补充发表如下辩论意见: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电信迪庆分公司按照两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从电信迪庆分公司、军通公司提交证据可知,电信迪庆分公司已将案涉立项并审定订单的工程款支付军通公司,对该笔款项,军通公司付有向两原告返还的义务。 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辩称,一、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与《框架协议》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资格。2019年,军通公司参加中国电信云南公司2019-2021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大理、迪庆)招标项目并中标。双方于同年6月18日签订编号为YNSGS1900452BGNOO的《框架协议》。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电信迪庆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发出订单,军通公司对订单进行确认,视为订单生效。军通公司按订单内容组织施工,电信迪庆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起诉合同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无权请求确认《框架协议》无效。二、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请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无关。在项目实施期间,电信迪庆分公司仅与军通公司对接,从未与岩亨公司联系,电信迪庆分公司对军通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协议的情况不知情,分包协议的效力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无关。三、电信迪庆分公司与两原告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原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及裁判要旨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权利。原告举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与军通公司之间存在分包、转包关系或者挂靠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原告与岩亨公司存在款项往来,电信迪庆分公司未向原告拨付工程款,两原告贷款及涉诉系自身原因所致,其绘制图纸、编制竣工资料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无关,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四、电信迪庆分公司已按时足额向军通公司支付2,973,538.37元,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无需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按照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约定,双方订单确认有严格程序约束,不存在订单外项目,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新增工程量及非订单零星项目工程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决由两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另,经本院释明,就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电信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补充发表辩论意见称,第三人军通公司与两原告之间的纠纷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 军通公司、岩亨公司辩称,一、针对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同意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其与电信迪庆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成立。二、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劳务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电信迪庆分公司主张劳务款,仅能依据与岩亨公司的合同主张劳务款结算。三、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军通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岩亨公司,岩亨公司根据需要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两原告施工。岩亨公司从军通公司取得劳务分包款后支付给原告,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综上,原告与被告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另,经本院释明,就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三人补充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不告不理”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原告未诉请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属于“判非所请”,违背了民诉法的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2.本案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法律障碍。本案庭审均围绕原告与被告电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以及电信公司是否应当直接向原告付款等争议焦点进行,对于第三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双方项目是否进行结算,是否存在结算分歧,双方付款情况等均未进行审理和举质证,如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能存在未审下判、事实不清等情形。同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已无权变更诉讼请求。3.若法院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便利性考虑而欲突破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因电信公司尚有数个工程项目未与军通公司审定结算,审定金额尚不明确,军通公司也未收到电信公司工程款,原告必然还要提起诉讼,达不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综上,任何脱离程序正义保障的诉讼效率,都将面临程序正义的质疑,由此不难看出,在原告未诉请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过度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功能,忽视了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对法院的约束性,任意扩大诉讼范围和判决效力范围,显属无诉而判,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理和程序正当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电信迪庆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据3.军通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据4.岩亨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证据5.《框架协议》。原告述称证据来源于电信公司对外门户网站。经核对,该证据较被告电信迪庆分公司提交《框架协议》,缺少印章、合同编号及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证据不完整,不予认定。证据6.《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承包报价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报价单、参建施工人员信息表、车辆及仪器仪表清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状、用工管理承诺书、备忘录。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述称该组证据系军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打印签字后寄回军通公司,但因手机损坏,数据已无法查看。本院认为,该组证据除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报价单外,均为空白合同,无相应主体签章按印,结合庭审查明二原告由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工作人员介绍给电信维西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军通公司监督管理、以军通公司名义制作竣工资料等事实可知,原告**可信度较高,予以采纳。证实军通公司向二原告发送上述空白合同的事实。证据7.(1)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该组证据中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系筛选查询表,金额查询范围为10000元—不限,经与岩亨公司提交银行回单比对,该明细单筛除岩亨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存入4112.42元,于2020年1月20日存入3664.01元,于2020年12月10日存入的1677.58元。另,明细单显示2020年1月20日转入50000元虽未标注对方账号和户名,但从岩亨公司提交银行回单可知,该笔款项系岩亨公司存入。综上,明细单未体现完整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原告主张证明内容,不予采纳。其余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2)迪庆项目部雇主责任险新增人员名单、身份证,(3)《2019—2021年光缆施工协议书》《2021—2022年光缆施工协议书》,(4)民事调解书,(5)民事判决书。上述四份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两原告组织施工队完成案涉维西项目工程施工,并因欠付相关费用涉诉的事实,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6)电信迪庆分公司库存物资应急领料通知单、库存物资出库通知单、库存物资领料通知单、库存物资出库通知单。该组证据有各方签字**,来源合法,具有证据三性,证实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向被告领取应急材料,并加盖军通维西项目部印章的事实。(7)部分现场绘制图。该组证据系单方制作,图形绘制时间不明,工程内容是否实际产生无法确定,不具有证据三性,不予认定。(8)部分现场施工照片及补充照片。该组证据中的现场施工照片客观反映原告组织工人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补充照片无法确定与案件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8.部分竣工验收资料。该组证据反映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2020年案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具有证据三性,予以确认。证实***、***以军通公司名义编制竣工材料的事实。证据9.订单。该组证据来源于中国电信对外门户网站,具有证据三性,予以确认。订单显示受托方信息为军通公司,款项系订价,证实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确定的订单项目及订价。对原告超出上述证明内容的主张,不予认定。证据10.手绘图纸、结算表。该组证据系单方制作,未经电信迪庆分公司、军通公司确认,不具有证据三性,不予采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通话录音,录音系***于第一次开庭后,在***办公室未经***允许录制的其与***谈话内容,谈话内容仅能证实***在纠纷的事实,无法证实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2.零星未立项工程名单,该组证据系原告单方绘制,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3.证人**证言,该证言仅能证实**完成部分案涉工程,无法证实工程由谁指派,是否立项的问题。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该范围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被告电信迪庆分公提交证据1.付款明细、采购订单、施工结算定案表、付款申请、报账单、发票,证据2.转账回单。该二组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据三性,予以采信。证实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在《框架协议》项下共产生26个订单,合计向军通公司付款金额为2,973,538.37元,其中24个订单与本案事实有关。在庭审过程中,电信迪庆分公司**24个订单项目均为线路工程,结合采购订单“物料名称”一栏关于“工程施工—通信线路工程”及“维修服务—线路服务”的标注,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证据3.《框架协议》。该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予以采信,证实军通公司与电信云南分公司、电信公司云南网络资产分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 第三人军通公司提交证据1.《劳务分包协议》、岩亨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组证据中的《劳务分包协议》有军通公司及岩亨公司签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由权力机关出具,具有证据三性,予以采信。证实岩亨公司具备劳务用工资质,2020年1月1日,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协议》的事实。对《劳务分包协议》是否有效的举质证意见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本院将在下文予以评述。证据2.《劳动合同》《任职公告》、会议及学习教育培训记录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测试题、现场照片、发票税金审批表及银行付款回单、差旅费报销单、工程结算定案表、工作周报。该组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实军通公司组建大理项目部,指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跟踪、监督的事实。证据3.银行回单,该组证据共两份,其中一份为电信云南分公司与军通公司24个项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回单,该组证据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提交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实电信云南分公司向军通公司支付迪庆24个项目工程款2,834,101.46元的事实。另一份为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之间款项支付银行回单,该证据仅体现军通公司向岩亨公司支付钱款,***在经济往来的事实,但无法证实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第三人岩亨公司提交证据1.《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有***及岩亨公司签章。《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有***、***签字及岩亨公司签章。结合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6的认证,该组证据系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工作人员提供给***、***,由二人签字寄回军通公司后,再加盖岩亨公司印章。合同表面上证实***于2019年7月1日与岩亨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及《备忘录》,同日,***、***与岩亨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实际上,***、***与军通公司、岩亨公司之间的关系需结合全案证据予以分析认定,本院将结合合同是否有效的诉辩争议在下文予以评判。证据2.项目结算单、收条及银行回单,该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实岩亨公司向***转账1,339,861.94元的事实。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委托付款证明及银行回单。该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实军通公司向***支付299,694.3元的事实。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未出庭。证人***、**出庭**军通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其大理项目部工作人员***将***、***带到电信公司维西分公司办公室,明确表示维西标段项目由二人施工,后**接替***,也将二人带到办公室,表示由二人继续施工。对该部分证言,原告予以认可,且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其余明显有利于电信迪庆分公司的证言,因证人系电信迪庆分公司员工,与电信迪庆分公司有利害关系,真实性难以认定,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云南网络资产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军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中国电信云南公司2019-2021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大理、迪庆)施工框架协议》。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本框架协议标的及业务安排。1.1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作为发包人[通信]项目的供应商,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订单,承担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1.2就承包人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承包人须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以及发包人或其下属机构要求,与具体项目业主另行签订具体合同或订单……1.4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建设施工事宜,双方约定按1.4.1条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由承包人传回具体项目业主,以确认订单信息。……1.4.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2]种方式:……(2)其他方式:[本协议下单为系统生成的电子订单,发包人将该订单发送到中国电信外部门户网站,承包人在网站对订单进行确认即视为订单生效]。三、合同费用。1.具体项目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价)可按照下述方式之一确定,具体详见具体合同/订单相关约定:(1)按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文及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文确定取费标准,乘以双方约定的折扣[详见合同附件2报价表]进行计算。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合同价格以发包人审计机构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相关费用明细在具体合同/订单中约定。如果审计金额少于签约合同价,对于差额部分,发包人可不予支付……。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发包人义务。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一般约定……1.6.2初验: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或具体项目业主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1.1.6.3终验:工程通过试运行期后,发包人和具体项目业主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10.费用及支付。10.1就具体项目施工事宜,具体项目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含税价)……10.2支付方式,10.2.1开工付款,具体项目开工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60]日内,具体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支付集体合同/订单合同签约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后的[按通信线路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通信管道工程、室内分布工程、分别为工程款的30%、20%、40%、20%]……10.2.2初验付款,具体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60]日内,具体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具体合同/订单合同签约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80]%:(1)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的全网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和初验合格证原件各一份。10.2.3终验付款,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的,发包人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具体项目合同价格,且具体项目业主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15]日内,具体项目业主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并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及安全生产费后,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1)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的全网项目终验报告和终验合格证原件各一份;(3)发包人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结算单据原件一份……11.初验和终验……11.2.1试运行期[180日以内]。协议签订后,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将《框架协议》下涉及维西标段施工劳务交由***、***完成,由项目部经理助理***将二人介绍给电信迪庆分公司。后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向二原告发送“甲方为岩亨公司”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备忘录》《报价单》等空白合同,2019年7月1日,***、***作为乙方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上签字,***在《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上签字按印后将材料寄回军通公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56小时。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以甲方与发包方的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承包内容,项目承包实行以承包人为核心的项目部负责劳务施工的承包方式,乙方为项目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履约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备忘录》约定劳务费结算原则:线路工程:双方暂定本项目价款为甲方跟发包方签订合同金额价税分离的价款的84%,给乙方的结算金额以该项目最终审计金额为基础,并根据乙方实际劳务作业内容核定。最终结算金额为核定金额价税分离的价款的84%。设备工程:双方暂定本项目价款为甲方跟发包方签订合同金额价税分离的价款的75%,给乙方的结算金额以该项目最终审计金额为基础,并根据乙方实际劳务作业内容核定。最终结算金额为核定金额价税分离的价款的75%。上述价款计算方式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报价单》关于“1.报价折扣限价:线路84%—设备75%(通过建设方审计后付给甲方此项目最终金额除税金后价款金额的折扣比例)”的内容一致。2020年1月1日,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框架协议》期限内,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共发生24个采购订单,均由***、***以军通公司名义完成施工。24个订单均为线路工程,其序号、采购订单编号、采购订单名称、订单价款(不含税)、订单税价合计总额、审定金额、付款金额(包括价款及税额)如下:(见附表)。24个订单项目中,4个订单项目因军通公司未提交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暂未进行验收及审定,电信迪庆分公司按订单价税总额的70%进行付款,已付款金额为512,772.55元。其余20个项目已完成审计结算,截止2023年6月30日,17个订单项目审定金额已全额支付,已付款金额为2,280,919.66元,另有3个订单仅支付部分审定金额,该3个订单审定金额为117,104.35元,已付款金额为40,409.24元,**76,695.11元未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岩亨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1,339,861.94元。2022年9月21日,军通公司协助维西县法院划扣和江龙、***申请执行款193,694.3元,并于2022年9月28日经***委托付款,向案外人***支付10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电信云南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军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框架协议》,由军通公司承揽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2019—2021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招标(大理、迪庆)施工项目建设,并由***、***完成案涉项目维西标段施工。各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结合诉辩争议及各方举质证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框架协议》及基于该协议产生的从合同是否有效?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岩亨公司与***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及从合同是否有效?2.针对已立项工程,被告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3.原告提交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存在新增工程量及未立项零星工程?4.本院能否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如可,第三人承担金额是多少? 针对焦点1,因案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八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合同签订时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一致,故,对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评价,适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就《框架协议》及合同附件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军通公司经电信云南分公司集中招标中标案涉工程后,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军通公司具有承包施工资质,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就《劳务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生否有效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及附件是由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工作人员***将未加盖印章的“甲方为岩亨公司”的电子空白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二人,由二人打印签字后寄回军通公司,二人与岩亨公司之间无合同及用工关系,因手机故障导致数据丢失,现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第三人军通公司及岩亨公司均否认上述事实,认为案涉工程系军通公司分包给岩亨公司后,***公司交由内部劳务负责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综合全案证据,首先,从各合同落款日期分析,《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于2020年1月1日。案涉《框架协议》内订单项目始于2019年11月13日。出现***、***进行施工在先而军通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岩亨公司在后的情况。与军通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岩亨公司,再***公司将劳务交由***、***实施的正常顺序相悖。其次,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开工伊始即由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人员直接介绍给电信迪庆分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军通公司大理项目部人员***、**直接与***、***对接,***、***以军通公司名义到电信迪庆分公司领取材料,在安全生产方面接受军通公司管理,案涉工程竣工资料盖有军通项目部印章处除**签字外,有***、***签字。岩亨公司未实际参与对案涉工程施工,未履行劳务分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义务,亦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再次,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案涉《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对五项必备条款的约定语焉不详,岩亨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岩亨公司在庭审中**公司以《备忘录》约定的劳务费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备忘录》约定,岩亨公司向***结算款项系“价税分离”的84%(线路工程)或75%(设备工程),结合岩亨公司提交结算单及电信公司提交结算汇总表、付款明细、发票凭证等证据可知,在实际结算时,该“价款”系电信公司向军通公司支付款项中的不含税款项。即,***实际收到案涉工程款项系以电信迪庆分公司支付军通公司的不含税工程价款为基础按上述百分比计算得来,岩亨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获得任何差额收益。该情况明显与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逐利性质相背离。综合上述分析,***、*****可信度较高,二人与岩亨公司之间无建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效。就***、***与军通公司、岩亨公司的关系问题。本案中,军通公司为补正***、***作为自然人施工欠缺施工资质的违法性,与岩亨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以岩亨公司名义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实际系军通公司主导由***、***挂靠岩亨公司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实际约束***、***与军通公司,***收到款项实际是军通公司借岩亨公司名义支付工程款。军通公司将《框架协议》下24个工程全部交由***、***完成,该行为系建设工程转包行为,且***、***既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也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无效行为。综上,原告请求确认《框架协议》及从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请求确认《劳务分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框架协议》及从合同有效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第三人关于《劳务分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有效的答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2,本案电信云南分公司与军通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军通公司,军通公司将《框架协议》下电信迪庆分公司24个订单项目工程全部交由既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又无劳务作业资质的***、***完成,系建设工程转包行为。在本案多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电信云南分公司为发包人,军通公司为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因案涉合同系持续性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案涉工程款支付问题系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案涉《框架协议》下24个订单项目,20个项目已完成审计结算,截止2023年6月30日,17个订单项目审定金额已全额支付,3个订单仅支付部分审定金额117,104.35元,**76,695.11元已审定金额未支付。该部分金额,根据电信迪庆分公司与军通公司关于《框架协议》10.2.3关于“终验付款”的约定,已满足付款条件,属于电信迪庆分公司欠付军通公司工程款。其余未送审项目订单,因不满足《框架协议》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关于工程款于初验后支付80%,终验审计后支付剩余费用的约定支付条件,电信迪庆分公司按合同订单价税总额的70%进行支付。同时,项目未能进行终验审计系因军通公司、***、***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送审所致,电信迪庆分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对该部分因付款条件不成就尚无法支付的款项,不属于电信迪庆分公司欠付款项。综上,截止2023年6月30日,电信迪庆分公司尚欠军通公司76,695.11元的工程款。另,就该部分欠付款项,电信迪庆分公司向***、***承担付款责任,需以第三人军通公司欠付***、***工程款为法律基础。经审理查明,本案***、***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完成施工并验收审定的建设工程,有权参照《备忘录》约定向实际建立合同关系的军通公司主张工程款。根据军通公司以岩亨公司名义签订《备忘录》可知,在军通公司与***、***之间,线路工程款项结算以审定金额“价税分离”的84%计,设备工程款项结算以审定金额“价税分离”的75%计。虽合同无效,但双方仍应按照该条约定进行结算。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各采购订单项目属于线路工程抑或设备工程**不一,《备忘录》对何为“设备工程”或“线路工程”未进行界定。本院根据采购订单“物料名称”一栏的内容,结合项目发包方电信迪庆分公司关于24个订单项目均系线路工程的**,确认《框架协议》下案涉24个订单项目均为线路工程。在24个订单项目中,4个订单项目因军通公司未提交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暂未进行验收及审定,电信迪庆分公司按订单价税总额的70%进行付款,已付款金额为512,772.55元,但在军通公司与***、***之间,该4个项目尚不符合价款支付条件,应从计算基数中进行扣减;其余20个项目已完成审计结算,审定金额合计2,398,024.01元,扣减9%的税款为215,822.16元。剩余价款为2,182,201.85元,按照双方约定,其应拨付原告1,833,049.56元(2,182,201.85元×84%)。军通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共计1,639,556.24元(1,339,861.94元+193,694.3元+106,000元),**193,493.31未支付。综上,军通公司欠付***、***工程款193,493.31元,电信迪庆分公司欠付军通公司工程款76,695.11元,电信迪庆分公司应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对电信公司关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军通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履行完付款义务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第三人军通公司、岩亨公司关于原告作为劳务班组,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电信迪庆分公司主张劳务款,仅能依据与岩亨公司的合同主张劳务款结算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第三人军通公司关于其与***、***不存在关系,其将工程劳务分包岩亨公司并已支付工程款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就岩亨公司关于***、***未提供发票,应扣除3.5%税费的辩解,本院认为,军通公司以价税分离的方式与***、***结算,即其在支付***、***工程款时已扣除9%的税款,岩亨公司上述辩解与军通公司实际操作相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就争议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就承包人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承包人须与具体项目业主另行签订电子订单,发包人将该订单发送到中国电信外部门户网站,承包人在网站对订单进行确认即视为订单生效。故军通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以生效订单确定内容为准,***、***作为实际施工人,亦应以生效订单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施工。综合在案证据,原告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订单内新增工程量及订单外工程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订单内新增工程款及订单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就争议焦点4.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列军通公司、岩亨公司为第三人,但未诉请二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诉请确认电信公司与军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军通公司与岩亨公司签订的合同、岩亨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由此可知,军通公司、岩亨公司虽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有利害关系,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制度体系中,第三人系诉讼辅助人,兼具从属性和独立性双重属性。但立法和学理上是以其“从属性”的一面为基础来进行制度设计,即其没有请求法院裁判的独立主张,只能依附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通过协助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而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这种从属定位,辅助参加人未被赋予独立施行诉讼并进行攻击防御的权利和机会,基于此,为维护程序正当性,本诉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产生判决参加效力,不产生既判力作用。但至20实际后半叶,以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为依据,辅助参加人独立性地位得以强化,逐渐发展到以“程序保障”和“纷争解决一次性”的观点来重新构建判决拘束力的基础,从而使得辅助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不断得以扩张。尽管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和理论移植自大陆法系,但在发展过程中,因植入第三人责任追究制度而偏离了辅助参加的制度构造,呈现不同的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我国从立法层面确认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其主要论据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穷尽了主张和举证,与对方当事人展开了辩论,如果允许第三人可以对诉讼结果推卸责任,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必要让第三人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院判决的拘束。本案中,本院于庭前向第三人送达诉状、应诉材料,就各方提交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在辩论阶段发表辩论意见,并进行最后**。其程序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综合第三人答辩及证据可知,第三人除围绕案涉合同有效进行举证外,同时提交银行回单、收条等付款凭证,以证实已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从实体上就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进行攻击防御。即,在本案中,第三人从程序及实体方面均充分行使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存在行使诉讼权利不充分,地位不独立的问题,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了独立的当事人地位和平等对抗的机会。另外,本案审理除涉及案涉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外,还涉及原告与哪个主体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人就《框架协议》下案涉24个订单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实际支付工程款金额等问题。且,在本院对合同效力作争议焦点1认证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而该付款责任的承担也必须以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为法律基础。故,军通公司作为转包人,其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欠付多少数额工程款亦是在本诉裁判时必须进行认证的法律事实。本院结合各方答辩意见、提交证据,质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争议焦点2认证符合法律规定。再,虽然理论上对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仍存在争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综上,在我国司法制度构建下,在当事人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判决其承担责任,被判决承担责任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结合争议焦点2分析认证,除4个未送审订单项目外,军通公司欠付***、***工程款193,493.31元,对该笔款项,军通公司应予支付。就利息支付问题,军通公司应支付上述剩余款项而未支付,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本院酌情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1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对4个未送审订单项目,***、***、军通公司与电信迪庆分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沟通配合进行终验审定,***、***可在审定后视实际情况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三人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备忘录》《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无效; 二、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493.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自2023年3月1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金额),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在欠付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以76,695.11元为限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52元,由原告***、***负担23,882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负担1717元,第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和月福 书 记 员 ? 和 蓉 附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与成都军通付款明细 序号 采购订单编号 采购订单名称 订单价款 总额(不含税) 订单价税 合计总额(元) 审定 金额 付款 金额 价款 税额(9%) 1 YNDD201911130009 2019年10月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传输线路应急抢修项目施工服务采购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日 91225.62 99435.9258 项目未送审 69605.15 63857.94 5747.21 2 YNDD201912050027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维西县第三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19YNDQSGWT000034) 285886.18 311615.9362 268308.75 268308.75 246154.81 22153.94 3 YNDD201912050035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光缆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19YNDQSGWT000038) 116542.61 127031.4449 91167.47 91167.47 83639.88 7527.59 4 YNDD201912180383 2019年12月移动破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光缆线路应急修复项目工程采购申请单成都军通2019年12月16日 322394.9 351410.441 项目未送审 245987.31 225676.43 20310.88 5 YNDD201912270261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行政村4G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19YNDQSGWT000041) 19910.05 18940.34 20644.9706 19910.05 18266.1 1643.95 6 YNDD202003170044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维西县第五批宽带接入网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06) 119979.47 130777.6223 92757.2 92757.2 85098.34 7658.86 7 YNDD202005200177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4G无线网扩容工程维西县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11) 94067.54 102533.6186 92416.46 92416.46 84785.74 7630.71 8 YNDD202006230081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16) 6898.52 7519.3868 7242.29 7242.29 6644.31 597.98 9 YNDD202007020093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保和镇机房综合业务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19) 122423.79 133441.9311 123111.45 123111.45 112946.28 10165.17 10 YNDD202008050038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迪庆州“科技兴安”维西接入传输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22) 227884.63 248394.2467 210684.21 210684.21 193288.26 17395.95 11 YNDD202011100054 2020年云南省迪庆分公司**至××段杆路整治项目施工服务采购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 262618.38 286254.0342 210533.37 210533.37 193149.88 17383.49 12 YNDD202011120057 采购池寻源下单:关于“2020年8月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传输线路应急抢修项目”工程采购申请单-2020.11.11 73358.26 79960.5034 76407.52 76407.52 70098.64 6308.88 13 YNDD202011200162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19年电信普遍服务有C无L区域覆盖项目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29) 151784.17 165444.7453 142939.2 142939.2 131136.88 11802.32 14 YNDD202011270037 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4G网络拆闲补盲维护项目施工服务采购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 19630.77 21397.5393 11768.86 11768.86 10797.12 971.74 15 YNDD202011270200 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分公司4G网络拆闲补盲维护项目施工服务采购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 151797.05 165458.7845 116130.78 116130.78 106542 9588.78 16 YNDD202011300336 采购池寻源下单:关于“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分公司青龙山火灾影响传输线路应急抢修及恢复项目”工程采购申请单 159329.22 173668.8498 项目未送审 121568.2 111530.46 10037.74 17 YNDD202011300339 采购池寻源下单:关于“2020年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分公司塔城、**等地传输线路应急抢修项目”工程采购申请单 99098.15 108016.9835 项目未送审 75611.89 69368.71 6243.18 18 YNDD202012160315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末维西县综合业务接入区光缆入网建设工程的施工委托(20YNDQSGWT000031) 237953.62 259369.4458 220232.02 220232.02 202047.72 18184.3 19 YNDD202102050044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增补前传网络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02) 34310.87 37398.8483 31465.86 31465.86 28867.76 2598.1 20 YNDD202104140090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第六批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覆盖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05) 23618.27 25743.9143 21124.47 7723.17 6176.68 555.9 YNDD202105120045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一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07) 286440.39 312220.0251 271449.6 271449.6 21 249036.33 22413.27 22 YNDD202107140179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5G二期增补无线网迪庆州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11) 29417.61 32065.1949 19972.07 9619.56 8825.28 794.28 23 YNDD202108060094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0年电信普遍服务迪庆州行政村4G覆盖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13) 70539.79 76888.3711 76007.81 23066.51 21161.94 1904.57 24 YNDD202110250178 关于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2021年第二批宽带接入网维西县建设项目的施工委托(21YNDQSGWT000023) 337170.74 367516.1066 294394.57 294394.57 270086.76 24307.81 合计 28341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