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319号
原告: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三人:长沙西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经营场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区纺园三路599号6层603室。
负责人:***。
第三人: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营场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浙江路99号1-218室。
负责人:***。
第三人: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营场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7层7Y160。
负责人:***。
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中段新洲时代广场1号楼11202号。
负责人:***。
原告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长沙西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均不服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号裁决书,均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长沙西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立案时间,晚于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长沙西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岩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立案时间。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陕0502民初30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