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5648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西村小西屯。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48元,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鑫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牟英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羽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