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441号
申请人:兰考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潮然,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BBF3H。
地址:兰考县东坝头乡高寨村。
被申请人:***文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胜,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82BE1N。
地址:兰考县堌阳镇工业园区19号。
申请人兰考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兰考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127067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考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曲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