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玉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247号

申请人:安徽玉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北侧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毅。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山水华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瑞祥。

申请人安徽玉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徽玉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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