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696号

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721686886829W。

法定代表人:卜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太平湖路绿源农产品大市场一期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7234390L。

被申请人:陈山林,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在铜陵工匠实训基地应得工程款23万元,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铜陵工匠实训基地的工程款23万元,查封、冻结期间,铜陵工匠实训基地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