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88号

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姑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599703。

法定代表人:晋元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7234390L。

法定代表人:赵月明。

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