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兆侠与徐全锋、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449号

原告:王兆侠,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全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楼内。

原告王兆侠与被告徐全锋、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兆侠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全锋、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兆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兆侠承担。

审判员  张美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