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449号
原告:王兆侠,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全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楼内。
原告王兆侠与被告徐全锋、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兆侠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全锋、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兆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兆侠承担。
审判员 张美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