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7234390L。

法定代表人:赵月明。

申请执行人:吴爱国,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缪成余,男,汉族,住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国与被执行人缪成余、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人实际支付缪成余工程款的金额不对,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缪成余剩余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已将剩余工程款35000元支付给吴爱国,因此异议人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吴爱国对异议人恢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并解除银行资金的冻结。

吴爱国辩称:(2018)皖07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查明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付缪成余工程款138019.14元,现只支付37797元,故异议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2018)皖07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缪成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爱国工程价款及劳务费合计110115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爱国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书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840327元,缪成余已领取702307.8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爱国37797元。2018年6月5日,吴爱国向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扣款说明”,同意对损坏该公司办公门赔偿5500元,并同意该公司在欠付缪成余工程价款范围内扣除。

本院认为:异议人称实际支付缪成余工程款的金额不对,本案诉讼庭审时异议人有部分已支付款项、代缴税款及承包管理费等材料未提交,但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审理查明具体欠付工程款金额,故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如异议人对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异议,可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谢华岚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