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9091号
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4栋研发车间首层研发车间、二层研发车间。
法定代表人:尤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佛山市博顿空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莲江一路235号内一楼东面车间。
法定代表人:赵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佛山市博顿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蓝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逯 遥
人 民 陪 审 员 贺志鹏
人 民 陪 审 员 徐桂红
二〇一九 年 十二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刘欣蕾
书 记 员 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