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9091

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4栋研发车间首层研发车间、二层研发车间。

法定代表人:尤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佛山市博顿空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莲江一路235号内一楼东面车间。

法定代表人:赵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林,男,1977827日出生,汉族,佛山市博顿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蓝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12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逯 遥
人 民 陪 审 员   贺志鹏
人 民 陪 审 员   徐桂红

一九 年 十二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刘欣蕾
书  记  员   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