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7420号
原告:河南亨得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西淮河路南中原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HL1X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筑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南华山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681263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亨得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亨得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亨得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