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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宏发工业自动化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鲁1311执5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发工业自动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临沂市工业供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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