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326民初7449号
原告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包崇鸽
代书记员 应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