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021023G。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NNJ9N。
法定代表人:辛威。
被执行人:陈俊华,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俊华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已扣划,其虽有房产登记,但已设定抵押,且他院首查封,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函,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136元,未执行金额7186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114号案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达明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