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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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324执2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05634B。
法定代表人:包建权。
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021023G。
法定代表人:钟庙庭。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3民终7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9563125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73598元及执行费75215.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向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根据调查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15日,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款本金9563125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73598元及执行费75215.63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庙庭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2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