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8316号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3-5。
法定代表人:杨可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章阳,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汉能光伏公司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回族,北京汉能光伏公司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展览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上海展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623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562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2018广州建博&上海绿建展台设计搭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广州&上海展合同》),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又签订了《上海兰凯展览设计有限公司LK-20180725展台设计制作承揽增加项合同》(以下简称《广州&上海展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上海展被告参展展台设计、展台服务、搭建及撤展等事宜,委托原告完成。双方就项目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和支付、双方义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增加项合同金额等进行了书面约定。其中《广州&上海展合同》金额550000元、《广州&上海展补充合同》金额12300元,总计562300元。上述工程原告早已按时按质交付,被告也无异议,早已投入使用,顺利参展并如期撤展。但该工程完工至今已逾1年多,被告至今对该项目工程款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讨后,被告至今仍未给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汉能光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广州&上海展合同》约定,如争议无法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向汉能光伏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汉能光伏公司注册地虽在北京市怀柔区,但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故申请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海展览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签订的《广州&上海展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汉能光伏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汉能光伏公司原名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汉能光伏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汉能光伏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项曦
书记员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