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可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