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05号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128号二街区36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垫支款7608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5年04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