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02民初1092号
原告:**,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小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格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