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泰安路****楼****。
负责人:金风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iv>
负责人:沙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