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芝罘区天久建材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02财保122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对申请人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芝罘区天久建材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鲁0602财保122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602财保122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中路支行”补正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