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俊,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金,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祥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小区2-1-10号。
法定代表人:辛克家,总经理。
被告: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泰安路29号3号楼3单元203号。
法定代表人:金风云,总经理。
原告薛庆东与被告***、烟台祥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拯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薛庆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庆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