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曼德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端,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西藏曼德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古街七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MA6TCGBF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曼德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2022年5月25日,本院再次向其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5月26日前交纳诉讼费用,但其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不履行上诉人义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且经本院催交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旦增曲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