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88号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闻路393号第9幢2单元1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MTK6QXC。
经营者:黄安华,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金荣,男,公司员工。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晴,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梧州荣茂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211号6单元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NR1HD1L。
法定代表人:孔金荣,公司总经理。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梧州荣茂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安业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慎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启严
书 记 员 徐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