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8138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南桥富安楼门市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4PGGH01。
法定代表人:林清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峰,广东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承志,广东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二座自编2号楼六层6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CMA15。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诚,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7825022XY。
法定代表人:周小军。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广东中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宜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梦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