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东阳市剑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凤凰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珊,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东牌山。
经营者:钟海年,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村1-6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剑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213-100号。
经营者:吕剑锋,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岗村寺后坪3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上诉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东阳市剑锋建筑设备租赁站、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玉强
审判员高丽霞
审判员李茜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