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DWRN6N。
法定代表人:胡亦民。
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22)浙0727诉前调确378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95万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3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安东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7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杨凯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