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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

法定代表人尹世树。

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除了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9162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希宏

执行员  曲长江

执行员  张如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会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