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
法定代表人尹世树。
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除了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9162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希宏
执行员 曲长江
执行员 张如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会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