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中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0B4L。
法定代表人:高前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三色路269号B区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4135G。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执行董事
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及费用1489360.58元,已执行865466.90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袁国贵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