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384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0B4L。

法定代表人:高前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特别授权,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三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4135G。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文,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尚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扬机电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美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川0681民初2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美建设公司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付、买卖、抵押、过户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尚扬机电公司以本案已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协商自行办理相关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美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扬机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