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467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3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324。
被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三色路269号B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
被告: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0楼E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文
人民陪审员钟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段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