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6124号
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来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蕾,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丰华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传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地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来阳、倪蕾,被告凤凰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地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1180210.12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以1180210.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南通凤凰国际书城地下室及裙房商业部分的装饰、机电安装等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审计工作,并签署了三方工程造价审定单,确认南通凤凰国际书城地下室及裙房商业部分装饰、机电安装等工程跟踪审计费用为460762.87元,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为915674.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76437.12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1180210.12元。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凤凰传媒公司辩称:首先,双方的咨询合同仅约定由被告支付跟踪审计费,结算审计费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内,被告无支付结算审计费用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额外支付结算审计费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其次,合同签署后从第一次支付咨询费预付款到按照进度支付第二次咨询费,双方均是按照支付跟踪审计费的约定来履行合同的,在原告的第二次钱款申请书中也特地注明了咨询费的合同总金额,即按照暂定价5833万元为基础计算28万元咨询费,并不包含结算审计费。原告的历次付款申请都载明了合同总金额和每次付款的比例。原告的付款说明及咨询计算公式均证明双方约定的咨询费仅为跟踪审计费,在合同之外并未就结算审计费另行约定。再次,审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仅支付跟踪审计费,不支付结算审计费是行业内通行的惯例,也是原告和被告以及同时期的其他审计单位共同遵循的惯例。原告在审计结束后之所以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审计费,是因为原告主张成本过高要求被告另外给予成本补偿遭拒所致。被告认为,原告不顾双方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出支付结算审计费,实质上是对原咨询合同关于付款金额、付款内容的变更,该主张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签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凤凰传媒公司委托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希地丰华公司的前身,该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将名称变更为希地丰华公司)对其提供南通凤凰书城项目中地下室、裙房商业部分、机电安装等工程的跟踪审计(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审计(竣工结束后的各分项目工程结算);项目的总投资额5833万元,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造价咨询业务自2013年8月18日开始至项目工程竣工结束审计结束为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中规定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竣工结算”;酬金计算方法为“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收费”;正常酬金的支付方式为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30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预付款,本咨询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造价暂定5833万元,双方约定工程咨询款的30%为咨询预付款,正常服务酬金分两次,分别于完成70%工作量时支付至70%的工程咨询款,剩余部分待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算后,委托人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计算,向咨询人支付尾款;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希地丰华公司为凤凰传媒公司提供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014年4月14日,希地丰华公司向凤凰传媒公司提交了《预付款申请》,申请支付首期30%的咨询费75357元,该申请书系按照合同载明的总造价计算的,该款凤凰传媒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予以支付。后希地丰华公司又向凤凰传媒公司提交了一份《南通凤凰国际书城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工程预付款申请》,该表格载明的合同总金额为280350元,本次申请支付的金额为120870元,上期累计付款75357元,本期累计金额196227元,本次付款的内容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70%工作量时,支付70%的工程咨询款(跟踪审计部分)”。该次申请金额120870元,凤凰传媒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支付完毕。上述两笔共计付款196227元。
2018年11月6日审计结束,希地丰华公司共出具了34个单项《工程造价审定单》,该34个审定单所载明的咨询类型均为“结算审核”,34个审定单载明的送审价总额为162680502.8元,审定总金额为135234530.5元,核减总金额为27445972.3元。凤凰传媒公司应支付的跟踪审计费的总额为460762.87元,其已经支付了其中的196227元,剩余264538.52元尚未支付。
2018年12月10日,希地丰华公司向凤凰传媒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该报告的名称为《关于请求支付南通凤凰国际书城跟踪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费的申请报告》,该报告明确:“根据双方于2013年8月签署的咨询合同,本项目的服务酬金按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计算……经计算审计费为1375880.6元,其中跟踪审计收费460765.52元,结算审核收费915115.08元……为了维护审计人员的基本问题,恳请贵公司及时办理。
2019年9月3日,希地丰华公司向凤凰传媒公司的总经理发送了一封信函,明确凤凰传媒公司应支付的咨询费总额为1375880.6元,凤凰传媒公司虽然认可结算审计在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坚持结算审计费用不予计算,故要求该公司依据咨询合同合规、合法尽快结算。
2019年10月10日,希地丰华公司又向凤凰传媒公司发送量《关于南通凤凰国际书城项目跟踪审计成本补偿的请求》,明确其公司自2015年开始进场,2018年10月25日才全面结束,历时三年多,工期顺延办公承办增加了30.6万元,人员成本增加了72万元,工程内容增加后导致后台成本增加15万元,且核减造价2743.38万元,恳请凤凰传媒公司给与成本补偿。
凤凰传媒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没有向希地丰华公司支付结算审计费用,也没有给付其他补偿款。
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工程竣工计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合建(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该文件的附表载明,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的收费基数为建安工程造价,划分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按照12‰计算,101万元-500万元按照10‰计算,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9‰计算,1001万元-5000万元按照7‰计算,5001万元-1亿元5‰计算,1亿元以上的按照4‰计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基本收费按照送审工程的造价计算,100万元以内的按照1.2‰计算,101万元-500万元按照1‰计算,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0.9‰计算,1001万元-5000万元按照0.8‰计算,5001万元-1亿元0.7‰计算,1亿元以上的按照0.6‰计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的追加费用按照核减(增)额的5%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凤凰传媒公司提供了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两份《备忘录》,该两份备忘录均载明委托咨询的范围包括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约定审计费用按照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的65%或67%收取。希地丰华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案中的两被告放弃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用,而其并未放弃,故凤凰传媒公司应予支付。希地丰华公司主张结算审计费用应根据每一份审计报告所载明的审定金额和核减金额计算,凤凰传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审计费是否包含结算审计费的问题
首先,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该合同虽然载明希地丰华公司不仅要对本案所涉项目进行工程跟踪审计,而且还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从该合同所载明的“工程咨询款的30%为咨询预付款”这一约定来看,此处的“工程咨询款”并不包含工程结算审计费,因为此时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根本无法得出总的工程咨询款是多少。其次,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收费,但根据双方约定的先支付工程咨询款的30%作为咨询预付款,然后于完成70%工作量时支付至70%的工程咨询款,剩余部分待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再按照(2004)48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计算,向咨询人支付尾款,通过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可以推定出剩余部分就是尾款,在咨询费支付至70%时,剩余部分只能是工程跟踪审计费的30%,而不能再包括工程结算审计费,否则该条文将产生内部冲突,让人无法理解,这与希地丰华公司作为职业审计机构的通常水平不符。再次,工程跟踪审计即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通常情况下会对各分项工程的造价进行确定,在各分项工程造价确定后,工程结算审计就会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不会也不应产生过高的审计费用,而本案中希地丰华公司在主张工程跟踪审计费的同时,要求凤凰传媒公司支付高于跟踪审计费的结算审计费,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最后,凤凰传媒公司提供的两份备忘录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但该协议反映出审计机构在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审计的情况下,通常不在另行计算结算审计费,而希地丰华公司在根据合同的约定不能推定存在结算审计费的情况下,主张本案所涉工程存在结算审计费,显然应当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项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系按照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跟踪审计费标准计算的,工程结算审计费不再另行计算。
二、关于凤凰传媒公司应当支付的审计费数额问题
因根据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跟踪审计费标准进行计算的审计费总额为460762.87元,且本案所涉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已经结束,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而凤凰传媒公司仅支付了其中的196227元,剩余264538.52元尚未支付,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希地丰华公司请求判令其支付剩余工程咨询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双方合同约定凤凰传媒公司逾期支付酬金的,应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向希地丰华公司支付酬金利息,故希地丰华公司请求判令凤凰传媒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1月7日起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264538.52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3元,减半收取为8256.5元,由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晋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