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83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L栋17层17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汪宏,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洮河街216号(甘肃信源软件信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希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李汪宏,被告(反诉原告)绿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希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咨询费675200元;2.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咨询费利息37773.6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7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止),此后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绿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签订《兰州蘭园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为蘭园项目已建改造项目和三期住宅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00000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所述的所有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核对,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核,全面造价咨询服务,周期为45个月。希地公司依约于2018年5月8日进驻现场开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按照协议约定,绿园公司本应按照咨询工作进度支付咨询费用,截止2019年12月,绿园公司本应支付咨询费用为978100元,但绿园公司仅以分期方式支付552900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咨询费。且绿园公司又违反约定,将合同范围内三期住宅新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另外委托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此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发函解除合同,绿园公司在回函中也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办理完成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移交手续。希地公司也按照回函要求移交了咨询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截至希地公司退场时,绿园公司应支付咨询费用共计1228100元,已支付552900元,剩余咨询费用675200元未付。希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绿园公司辩称,希地公司、绿园公司就解除合同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且希地公司的合同义务未完成,希地公司无权自行解除合同;绿园公司已超额支付咨询费,希地公司诉请的咨询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希地公司违约在先,向绿园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无依据。综上,希地公司的本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绿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解除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签订的《兰州蘭园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判令希地公司返还咨询费552900元;3.判令希地公司支付违约金740620元,以上合计1293520元;4.本诉和反诉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由希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绿园公司与希地公司签订了《兰州蘭园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签订后,绿园公司向希地公司支付了咨询费用。但由于希地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未履行客观、公正、可靠、科学、诚实信用的咨询原则,导致希地公司的咨询结果与实际差距巨大。经绿园公司委托其他具有咨询造价资质的第三方复核,希地公司进行的工程结算与第三方复核部分的平均误差高达52.38%,其中仅兰州蘭园景观示范区及住宅一期景观工程一个项目,施工合同价款为16900000元,施工单位报审金额为259373128.99元,希地公司咨询的造价金额为24705912.97元,第三方复核数额为10560701.37元,希地公司与第三方复核金额差距多达6145211.6元。因希地公司在绿园公司不认可咨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该结算报告,导致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希地公司咨询的造价金额向绿园公司索要高额的工程款,绿园公司支付远高于其实际工程量的工程款。2020年5月14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提交部分咨询成果后,绿园公司发现希地公司的咨询成果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达到咨询行业的规范标准。同时,绿园公司与希地公司合同约定的咨询小组人员大部分为挂名,并未提供任何的咨询服务,希地公司在咨询过程中未经绿园公司同意变更咨询小组人员,在咨询服务时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失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绿园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希地公司辩称,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后,希地公司一直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反而是绿园公司未依约支付咨询费,截至希地公司被逼退场时,绿园公司尚欠咨询费675200元未付,故绿园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情况。绿园公司在反诉状中所谓的复核,违反了双方在“一个月内完成”的约定,不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其内容也不具有施工单位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共同认可的公允性,故绿园公司所表述的咨询结果与实际差距巨大及所谓损失均不属实,只不过是其自身因为资金紧张,为怠于履行支付咨询费寻找借口而已。绿园公司不能举证说明希地公司有“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合约定”情形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绿园公司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2日,绿园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咨询人的希地公司(乙方)签订《兰州蘭园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将其蘭园项目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所述的所有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核对,跟踪审计(方案经济性测算与比选、付款审核、签证变更审核、索赔审核、商务标分析与评价、参加项目会议、项目商务洽谈等),竣工结算审核,全面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给希地公司完成。合同特别约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土建专业要求一周不少于6天常驻现场(同时需结合委托人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其他专业不少于2天驻场。由土建专业协调安排所有造价咨询工作。工程师履历要求“具有类似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经验,且从事造价工作5年及以上。驻场工程师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后,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需获委托人同意。”
合同第二部分约定: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第三部分规定:咨询项目负责人为王玉梅,委托人授权杨国成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服务酬金暂定总价3203100元,其中过程跟审费1425500元(5.5元/㎡×259185㎡),本咨询项目无预付款。跟踪审计费:驻场人员正常驻场后,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每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成合同额的90%,余款在本合同所有咨询服务内容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一次性支付。总包施工图预算审核、分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费:按每个造价咨询成果提交后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该项咨询费的70%,每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成合同额的90%,余款在本合同所有咨询服务内容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一次性支付。第九条约定,咨询人擅自更换的,咨询人需按50000元/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约定,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人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咨询人负责的跟踪审计审核结果必须准确,咨询人提供的每项咨询成果误差率要控制在±1%(含1%)范围内。甲方将另行委托第三方(或自审)复核,如需核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若与第三方(或自审)核对后,咨询成果偏差值在±1%-±2%(含2%)之间时,咨询费扣减20%;在±2%-±3%之间时,咨询费扣减50%;在±3%(含)以上时,咨询费不计;偏差超过±5%(含)时,将取消后续所有咨询业务的合作,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咨询人除承担委托人的损失外,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除该项咨询工作5%的咨询费作违约金。因上述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咨询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咨询费总额的3倍)。合同还约定:组建“兰州蘭园项目工程跟踪审计组”,咨询小组由11人组成,咨询人员具体名单为薛广厦、王玉梅、余波、马辰秋、阮燕宁、朱伟芳、马仲、彭丽元、刘欣、张慧、胡鹏。咨询人如需更换咨询小组具体人员,需提前14天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委托人如需更换咨询小组具体人员,咨询人必须在14天内更换人员,以符合委托人工作要求。咨询人违反规定的,应按人民币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单位每周安排彭丽元到甲方项目现场办公六天,其在现场办公的考核与管理由委托人负责,如现场驻场人员不符合委托人对专业能力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如更换人员仍不符合要求,应按人民币10000元/人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现场驻场人员不向委托人请假无故缺席,每缺席一天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如现场驻场人员出勤率低于90%,委托人有权要求换人,且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后双方另行签订《兰州蘭园住宅二期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约定绿园公司将兰州蘭园二期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希地公司,协议包干价25000元。
合同签订后,2018至2019年,希地公司陆续完成了“兰州蘭园办公室装修”、“蘭园一期8套样板间橱柜”、“蘭园酒店式公寓橱柜、衣柜”、“商业外包装”等项目报送造价审定,累计审核减少18729611.86元,并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等审核成果交付给绿园公司。2020年5月14日,绿园公司员工黄浩在2018-2019蘭园项目结算统计表上签字对希地公司提交的69个项目进行了确认,黄浩签字时注明:“以上工作一审已完成,最终审定价以二审为准。”
2020年1月16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出具兰州蘭园一期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送审价为25973128.99元,希地公司审定价为24705912.97元,核减1267216.02元,王玉梅及希地公司予以盖章,施工单位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20年4月8日,绿园公司委托案外人富邦永晔(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对兰州蘭园景观示范区及住宅一期景观工程、兰州蘭园项目办公室精装修工程、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配电箱修复、电缆补缺工程、兰州蘭园一期住宅户内、公共部位及北区酒店式公寓02#、03#栋户内精装修工程、兰州蘭园项目生活体验馆、样板房、酒店式公寓样板软装工程、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地下室及室外改造工程、兰州蘭园一期1/2#楼、二期EPS线条及外墙涂料工程等进行审核。2020年7月30日,富邦公司向绿园公司出具了审核征求意见稿。其中,兰州蘭园景观示范区及住宅一期景观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24705912.97元,富邦公司初步审定价为18560701.37元,核减金额为6145211.6元。
2020年6月11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发送《关于终止兰州蘭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并结算费用的函》,称绿园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仅支付552900元,其余资金一直拖欠未付,且将合同范围内三期住宅新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委托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希地公司将终止合同服务工作并解除合同,考虑到服务工作的延续性,将于2020年6月底结束咨询服务工作并撤回驻场人员,请绿园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该函附件为《2018年5月-2020年6月兰州蘭园咨询费用完成统计表》,合同内造价咨询五项,合同外四项,累计合同价为2360000元,其中已完成工作服务费为1209700元。绿园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该函后回复称原则上同意《兰州蘭园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和平解除事宜,但需希地公司达到以下条件后合同完全解除:1.配合完成二审工作,需根据甲方要求时间到场进行答疑回复等工作;2.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结算审核等工作;3.新单位进场交接工作,尤其现场未办理完成签证、变更等相关事宜;4.过程中完整资料、成果文件移交(书面版、电子版、台账等)。关于费用核算事宜请携费用明细表及相关成果文件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来绿园公司进行核对,确定结算价基数。介于合同约定奖罚条款,最终结算价格需根据二审情况确定。2020年6月29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发送《关于要求再次对终止兰州蘭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回函的函》,称6月13日的函件并非申请而是告知,希地公司终止该项目的服务是基于绿园公司严重拖欠咨询服务费用,同时将该项目的部分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私自委托其他公司实施的事实,只需要绿园公司明确终止服务时需要希地公司配合的工作即可;配合绿园公司二审工作,也是希地公司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确认,希地公司会全面配合,基于二审工作已经持续4个月,进度缓慢,希地公司不可能无限期配合,故配合期限延续到7月31号,后期如有需要,在绿园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希地公司同意继续配合,请明确交接的具体工作,其他资料希地公司已经整理完毕,如绿园公司未安排人员在7月15日前进行交接,造成的资料损失希地公司不予承担责任,请绿园公司明确支付拖欠款项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绿园公司回复《关于兰州蘭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终止问题复函》称,介于合同约定奖罚条款,最终结算价格需根据二审情况确定,过程中可酌情支付希地公司部分工程款,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需根据双方核对完成的结算价基数,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正在进行中的结算工作主要是“酒店式公寓2#楼幕墙工程结算、方案设计合同结算”;由于希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绿园公司需安排新咨询单位接手希地公司工作,需希地公司根据甲方通知进行到场交接;上次复函中明确请希地公司携带费用明细表及相关成果文件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来绿园公司进行核对(具体时间绿园公司将提前通知),确定结算价基数并移交相关资料,希地公司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2020年7月21日,希地公司将2018-2020年兰州蘭园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大项,71个子项目资料文件交付绿园公司,移交人为希地公司丁文琦,签收人为绿园公司魏周晓,其备注“只移交资料,不涉及金额”。绿园公司已支付咨询费552900元。
2020年12月26日,希地公司与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为50000元。
另查明,希地公司所提交给绿园公司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中,个别表格审核人为丁文琦、颜维驹。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兰州蘭园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兰州蘭园住宅二期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2018-2019年蘭园项目结算统计表》、《2018-2020年兰州蘭园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函、复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富邦公司审核征求意见稿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签订的《兰州蘭园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兰州蘭园住宅二期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希地公司完成了8个大项71个分项的工程造价审核,向绿园公司移交了相应的审核资料并要求绿园公司按照其提交的蘭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结算表支付咨询费。该结算表载明:第1项兰州蘭园项目商业及酒店式公寓建安工程预算编制及核对已完成造价117500元,第2项北区消防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已完成造价36000元,第3项兰州蘭园一期老合同消防(兰州新区信源慧谷人才公寓一期消防已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已完成造价5000元,第4项销售中心工程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景观、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已完成造价20000元,第5项整体精装修工程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已完成造价15000元,第6项园林景观、雨污水、供暖、强电、弱电等所有小区配套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已完成造价25800元,第7项过程跟审费(含上述两项中未体现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与核对,含已建项目的改造及销项预算编制与核对)已完成造价823300元,第8项工程结算审核已完成造价92400元,第9项二期酒店及住宅安装及消防工程清单编制及控制价已完成造价25000元,税金68100元;合计已完成造价1228100元。该结算表虽未有绿园公司的签字盖章,但庭审中绿园公司除了第7项过程跟审费外,认可其余8项,但认为希地公司1至6项、第8项虽做了,但形式不符合行业规范以及施工图编制审核与其结算审核金额误差巨大。本院认为绿园公司对希地公司的咨询成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咨询材料一个月内提出,现提出时间已经明显超出双方约定时间,且未向造价主管部门提出裁定申请,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故本院对希地公司提交的结算表中1-6项、8-9项予以采信。对过程跟审费823300元,绿园公司认为希地公司未跟审,且不应该按照时间周期计算,实际来的人与合同约定的人也不一致。本院认为,绿园公司认可实际来人了,且希地公司最终提交了审核资料,足以证明希地公司跟审了,其辩称不应该按照时间周期计算,但又未提出具体异议金额,故本院对过程跟审费823300元予以采信。按照蘭园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结算表希地公司已完成的咨询服务费为1228100元,故剩余咨询费675200元(1228100元-552900元),绿园公司理应支付。
关于咨询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7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诉讼请求,因绿园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全部咨询成果,且未在一个月评价期内提出异议,理应在评价期满后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绿园公司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LPR计算,绿园公司应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3791.90元(675200元×3.85%÷360×191)。2021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欠付咨询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咨询费付清为止。
关于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希地公司亦只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交发票及付款流水,故本院对律师费不予支持。
关于绿园公司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兰州蘭园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希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绿园公司在2020年6月往来函件中已经原则同意,并要求希地公司配合二审并移交全部成果资料,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完成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双方合同已经在此时间即2020年7月21日起解除。
关于绿园公司反诉返还咨询费552900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八条确有约定,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偏差在±3%(含)以上时,咨询费不计的约定,但双方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七条约定:“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绿园公司将咨询成果未提交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时间也超出合同约定,富邦公司对争议项目的审核报告未经施工方或发包方确认,属绿园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希地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绿园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庭审中绿园公司提出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项咨询成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但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异议时间,结合希地公司的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无鉴定的必要性。
关于绿园公司反诉支付违约金740620元的反诉请求,绿园公司要求咨询达不到标准扣除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次擅自更换咨询人扣除100000元违约金。本院认为,希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履行合同不符合绿园公司要求,绿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往来函件中也并未提及,绿园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希地公司未经其允许随意更换咨询人的情况,绿园公司提交的由希地公司完成的造价审核中确有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小组成员的情形,希地公司更换咨询小组成员是否经过绿园公司同意,希地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虽合同中对该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有约定,但合同中两处约定的违约金不同,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绿园公司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希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绿园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兰州蘭园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自2020年7月21日起解除;
二、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咨询费675200元、利息13791.90元(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欠付咨询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咨询费付清为止;
三、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715元,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4元,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61元;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8221元,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94元,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