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申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华利国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顾新荣,男,1972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环球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未收到过一审判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才得知法院判决我返还希地环球公司本金50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其依据就是我在2010年4月30日还款承诺函上签名为500万元借款提供过担保。现提供2018年4月10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明有人伪造我在该还款承诺函上签名。因此申请再审,改判我不承担担保责任。
希地环球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二、***单方委托笔迹鉴定,所提供的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新证据予以认定。请求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顾新荣提交意见称,同意***的申请理由。当时我给希地环球担保时讲明是以我在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崴公司)的股权为5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现在法院却不执行华崴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6月,希地环球公司为华崴公司全程独家代理销售房产过程中,于2009年6月30日前借给华崴公司500万元,约定2009年12月31日还清。2010年4月28日,希地环球公司与顾新荣签订《还款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4.28还款担保协议),载明:因华崴公司欠希地环球公司5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没有归还,现约定2010年7月底还清,按每月3%在月末向希地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由***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2010年4月30日,希地环球公司与华崴公司签订《还款承诺函》(以下简称4.30还款函),将还款期限延迟到2010年7月30日前,并约定华崴公司每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仍由***担保。***在该函上签名,并加盖华崴公司印章。2010年2月5日,华崴公司付给希地环球公司35万元营销服务费和15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月19日华崴公司付给希地环球公司2月份逾期违约金15万元,4月26日付给3月份逾期违约金10万元,后不再向希地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引发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4月23日缺席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希地环球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华崴公司追偿。二、***在其华崴公司5%的股权(出资额100万元)价值范围内就本案债务向希地环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希地环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提供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4.30还款函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从而否认自己是5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希地环球公司质证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比材时间跨度很大,检材又不是原件,故不认可***的证明目的。本案争议焦点系华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无为500万元债务提供过担保?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6月25日华崴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希地环球公司500万元整,承诺2009年12月30日还款,收据正面加盖了华崴公司财务专用章,背面***在担保人处签名。现***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当时500万元转到华崴公司指定账户,希地环球公司担心华崴公司不认可收到500万元,故自己签名,担保500万元已被华崴公司收到,而不是对华崴公司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因收据记载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华崴公司,应视为华崴公司与希地环球公司的借款合意,华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收据背面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对500万元借款至2009年12月30前偿还的担保。而***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中的签名样本不是2010年4月同期形成,或早于检材5年形成,或晚于检材8年形成,难于保证该司法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对希地环球公司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希地环球公司与华崴公司股东***就500万元延期还款时间、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也签订过4.28还款担保协议、一审期间***对4.30还款函和收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过确认,***也未提供证据否认4.30还款函上加盖的华崴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上述证据链足以认定***继续为华崴公司借希地环球公司500万元债务延期至2010年7月底之前偿还的担保人。因***对500万元借款约定的担保方式不明,一审判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