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洮河街216号(甘肃信源软件信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L栋17层17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希地公司本诉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希地公司返还552900元咨询费并支付740620元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希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希地公司未提供符合约定的跟踪审计服务,未向绿园公司提交任何跟踪审计成果,一审判决以绿园公司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结算成果文件推断希地公司完成跟踪审计服务属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约定的跟踪审计服务除要求希地公司派驻土建专业的人员一周不少于6天的驻场,其他专业不少于2天驻场的人员要求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师提供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第三方询价、比价,合理化建议、方案比选、施工方案变更估算等全面服务。但希地公司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希地公司的证据中没有跟踪审计涉及的服务成果。希地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人员配置大部分为挂名,并没有提供咨询服务,仅人员配置就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没有提供对应的跟踪审计服务,导致绿园公司订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希地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质量标准,造成绿园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绿园公司不应向希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希地公司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由造价员而非造价工程师担任审核或审定人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的咨询成果根本无法使用,形式上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且希地公司审核的大量审定单中没有得到绿园公司的**认可,部分审核报告的审核依据(指工程签证单、结算凭证等)形成时间晚于审核结论的形成时间,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款与其编制的预算差距巨大,其编制服务成果与其审核结算服务成果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3.希地公司私自变更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每人5万元向绿园公司支付违约金。4.绿园公司诉请希地公司返还咨询费、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根据**公司的复核结果,希地公司的结算咨询成果误差高达52.38%,远超合同约定的3%比例,绿园公司除不支付跟踪审计咨询服务费外,还需扣减其编制、结算审核部分的惩罚,即扣除希地公司不符合约定的服务价款。希地公司认为该结论不客观,在希地公司保留全部造价咨询底稿的情况下,其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但希地公司在一审时放弃申请鉴定,事实上是认可了**公司的复核结果。一审判决无视绿园公司提交的证据,采用两个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损害绿园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希地公司辩称,1.绿园公司称希地公司未提供符合约定的跟踪审计服务,未向其提交任何跟踪审计成果与事实不符。依据合同约定,跟踪审计费是按照驻场时间进行计算并支付的,不以所谓咨询成果作为支付跟踪审计费的唯一标准。合同约定的方案经济性测算与比对、付款审核、签证变更审核、索赔审核等只是跟踪审计工作的具体项目,需要按照绿园公司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是否提供书面成果报告亦要依据绿园公司的要求。绿园公司没有以未提供跟审服务为由对希地公司进行季度考核罚款,可证明希地公司提供了跟审服务。2.希地公司在本项目中承担的是跟踪审计工作,所有报告都进行了三级审核,最终报告均由审定人及希地公司签章,绿园公司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数额也采用的是希地公司出具的成果报告。双方合同约定绿园公司对希地公司的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有评价的权利,但是须在希地公司提交咨询报告成果一个月内完成。本案成果报告共计79个,希地公司分别在2018、2019、2020年不同时间出具,所有成果交付后,绿园公司均未在一个月内就报告形式和质量提出异议和评价。绿园公司上诉称希地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质量标准,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与事实不符。3.绿园公司提交的**公司的报告仅为单方面制作,未与希地公司进行核对或沟通,且未得到承包商的认可,已违反一个月的期限,一审法院对该结果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4.绿园公司提出希地公司私自变更咨询人员,应按照每人5万元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实际履行变动情况。希地公司驻场人员的更换均得到了绿园公司的同意,绿园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希地公司不应支付更换人员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希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咨询费675200元;2.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咨询费利息37773.6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7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止),此后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绿园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绿园公司承担。 绿园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解除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签订的《兰州**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判令希地公司返还咨询费552900元;3.判令希地公司支付违约金740620元,以上合计1293520元;4.本诉和反诉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由希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2日,绿园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咨询人的希地公司(乙方)签订《兰州**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将其**项目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所述的所有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核对,跟踪审计(方案经济性测算与比选、付款审核、签证变更审核、索赔审核、商务标分析与评价、参加项目会议、项目商务洽谈等),竣工结算审核,全面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给希地公司完成。合同特别约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土建专业要求一周不少于6天常驻现场(同时需结合委托人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其他专业不少于2天驻场。由土建专业协调安排所有造价咨询工作。工程师履历要求“具有类似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经验,且从事造价工作5年及以上。驻场工程师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后,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需获委托人同意。”合同第二部分约定: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第三部分规定:咨询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服务酬金暂定总价3203100元,其中过程跟审费1425500元(5.5元/㎡×259185㎡),本咨询项目无预付款。跟踪审计费:驻场人员正常驻场后,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每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成合同额的90%,余款在本合同所有咨询服务内容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一次性支付。总包施工图预算审核、分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费:按每个造价咨询成果提交后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该项咨询费的70%,每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成合同额的90%,余款在本合同所有咨询服务内容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一次性支付。第九条约定,咨询人擅自更换的,咨询人需按5万元/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约定,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人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咨询人负责的跟踪审计审核结果必须准确,咨询人提供的每项咨询成果误差率要控制在±1%(含1%)范围内。甲方将另行委托第三方(或自审)复核,如需核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若与第三方(或自审)核对后,咨询成果偏差值在±1%-±2%(含2%)之间时,咨询费扣减20%;在±2%-±3%之间时,咨询费扣减50%;在±3%(含)以上时,咨询费不计;偏差超过±5%(含)时,将取消后续所有咨询业务的合作,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咨询人除承担委托人的损失外,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除该项咨询工作5%的咨询费作违约金。因上述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咨询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咨询费总额的3倍)。合同还约定:组建“兰州**项目工程跟踪审计组”,咨询小组由11人组成,咨询人员具体名单为***、***、**、***、***、***、**、***、**、**、**。咨询人如需更换咨询小组具体人员,需提前14天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委托人如需更换咨询小组具体人员,咨询人必须在14天内更换人员,以符合委托人工作要求。咨询人违反规定的,应按人民币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单位每周安排***到甲方项目现场办公六天,其在现场办公的考核与管理由委托人负责,如现场驻场人员不符合委托人对专业能力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如更换人员仍不符合要求,应按人民币1万元/人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现场驻场人员不向委托人请假无故缺席,每缺席一天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如现场驻场人员出勤率低于90%,委托人有权要求换人,且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后双方另行签订《兰州**住宅二期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约定绿园公司将兰州**二期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希地公司,协议包干价25000元。合同签订后,2018至2019年,希地公司陆续完成了“兰州**办公室装修”、“**一期8套样板间橱柜”、“**酒店式公寓橱柜、衣柜”、“商业外包装”等项目报送造价审定,累计审核减少18729611.86元,并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等审核成果交付给绿园公司。2020年5月14日,绿园公司员工**在2018-2019**项目结算统计表上签字对希地公司提交的69个项目进行了确认,**签字时注明:“以上工作一审已完成,最终审定价以二审为准。”2020年1月16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出具兰州**一期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送审价为25973128.99元,希地公司审定价为24705912.97元,核减1267216.02元,***及希地公司予以**,施工单位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确认。2020年4月8日,绿园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兰州**景观示范区及住宅一期景观工程、兰州**项目办公室精装修工程、兰州**项目住宅一期配电箱修复、电缆补缺工程、兰州**一期住宅户内、公共部位及北区酒店式公寓02#、03#栋户内精装修工程、兰州**项目生活体验馆、样板房、酒店式公寓样板软装工程、兰州**项目住宅一期地下室及室外改造工程、兰州**一期1/2#楼、二期EPS线条及外墙涂料工程等进行审核。2020年7月30日,**公司向绿园公司出具了审核征求意见稿。其中,兰州**景观示范区及住宅一期景观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24705912.97元,**公司初步审定价为18560701.37元,核减金额为6145211.6元。2020年6月11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发送《关于终止兰州**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并结算费用的函》,称绿园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仅支付552900元,其余资金一直拖欠未付,且将合同范围内三期住宅新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委托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希地公司将终止合同服务工作并解除合同,考虑到服务工作的延续性,将于2020年6月底结束咨询服务工作并撤回驻场人员,请绿园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该函附件为《2018年5月-2020年6月兰州**咨询费用完成统计表》,合同内造价咨询五项,合同外四项,累计合同价为2360000元,其中已完成工作服务费为1209700元。绿园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该函后回复称原则上同意《兰州**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解除事宜,但需希地公司达到以下条件后合同完全解除:1.配合完成二审工作,需根据甲方要求时间到场进行答疑回复等工作;2.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结算审核等工作;3.新单位进场交接工作,尤其现场未办理完成签证、变更等相关事宜;4.过程中完整资料、成果文件移交(书面版、电子版、台账等)。关于费用核算事宜请携费用明细表及相关成果文件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来绿园公司进行核对,确定结算价基数。介于合同约定奖罚条款,最终结算价格需根据二审情况确定。2020年6月29日,希地公司向绿园公司发送《关于要求再次对终止兰州**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回函的函》,称6月13日的函件并非申请而是告知,希地公司终止该项目的服务是基于绿园公司严重拖欠咨询服务费用,同时将该项目的部分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私自委托其他公司实施的事实,只需要绿园公司明确终止服务时需要希地公司配合的工作即可;配合绿园公司二审工作,也是希地公司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确认,希地公司会全面配合,基于二审工作已经持续4个月,进度缓慢,希地公司不可能无限期配合,故配合期限延续到7月31号,后期如有需要,在绿园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希地公司同意继续配合,请明确交接的具体工作,其他资料希地公司已经整理完毕,如绿园公司未安排人员在7月15日前进行交接,造成的资料损失希地公司不予承担责任,请绿园公司明确支付拖欠款项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绿园公司回复《关于兰州**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终止问题复函》称,介于合同约定奖罚条款,最终结算价格需根据二审情况确定,过程中可酌情支付希地公司部分工程款,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需根据双方核对完成的结算价基数,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正在进行中的结算工作主要是“酒店式公寓2#楼幕墙工程结算、方案设计合同结算”;由于希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绿园公司需安排新咨询单位接手希地公司工作,需希地公司根据甲方通知进行到场交接;上次复函中明确请希地公司携带费用明细表及相关成果文件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来绿园公司进行核对(具体时间绿园公司将提前通知),确定结算价基数并移交相关资料,希地公司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2020年7月21日,希地公司将2018-2020年兰州**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大项,71个子项目资料文件交付绿园公司,移交人为希地公司***,签收人为绿园公司魏**,其备注“只移交资料,不涉及金额”。绿园公司已支付咨询费552900元。2020年12月26日,希地公司与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为5万元。另查明,希地公司提交给绿园公司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中,个别表格审核人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希地公司与绿园公司签订的《兰州**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兰州**住宅二期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希地公司完成了8个大项71个分项的工程造价审核,向绿园公司移交了相应的审核资料并要求绿园公司按照其提交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结算表支付咨询费。该结算表载明:第1项兰州**项目商业及酒店式公寓建安工程预算编制及核对已完成造价117500元,第2项北区消防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已完成造价36000元,第3项兰州**一期老合同消防(兰州新区信源**人才公寓一期消防已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已完成造价5000元,第4项销售中心工程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景观、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已完成造价20000元,第5项整体精装修工程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已完成造价15000元,第6项园***、雨污水、供暖、强电、弱电等所有小区配套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已完成造价25800元,第7项过程跟审费(含上述两项中未体现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与核对,含已建项目的改造及销项预算编制与核对)已完成造价823300元,第8项工程结算审核已完成造价92400元,第9项二期酒店及住宅安装及消防工程清单编制及控制价已完成造价25000元,税金68100元;合计已完成造价1228100元。该结算表虽未有绿园公司的签字**,但庭审中绿园公司除了第7项过程跟审费外,认可其余8项,但认为希地公司1至6项、第8项虽做了,但形式不符合行业规范以及施工图编制审核与其结算审核金额误差巨大。一审法院认为绿园公司对希地公司的咨询成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咨询材料一个月内提出,现提出时间已经明显超出双方约定时间,且未向造价主管部门提出裁定申请,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希地公司提交的结算表中1-6项、8-9项予以采信。对过程跟审费823300元,绿园公司认为希地公司未跟审,且不应该按照时间周期计算,实际来的人与合同约定的人也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绿园公司认可实际来人了,且希地公司最终提交了审核资料,足以证明希地公司跟审了,其辩称不应该按照时间周期计算,但又未提出具体异议金额,故一审法院对过程跟审费823300元予以采信。按照**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结算表希地公司已完成的咨询服务费为1228100元,故剩余咨询费675200元(1228100元-552900元),绿园公司理应支付。关于咨询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7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诉讼请求,因绿园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全部咨询成果,且未在一个月评价期内提出异议,理应在评价期满后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绿园公司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LPR计算,绿园公司应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3791.90元(675200元×3.85%÷360×191)。2021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欠付咨询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咨询***为止。关于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希地公司亦只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交发票及付款流水,故一审法院对律师费不予支持。关于绿园公司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兰州**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希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绿园公司在2020年6月往来函件中已经原则同意,并要求希地公司配合二审并移交全部成果资料,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完成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双方合同已经在此时间即2020年7月21日起解除。关于绿园公司反诉返还咨询费552900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八条确有约定,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偏差在±3%(含)以上时,咨询费不计的约定,但双方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七条约定:“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绿园公司将咨询成果未提交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时间也超出合同约定,**公司对争议项目的审核报告未经施工方或发包方确认,属绿园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希地公司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绿园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庭审中绿园公司提出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项咨询成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但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异议时间,结合希地公司的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无鉴定的必要性。关于绿园公司反诉支付违约金740620元的反诉请求,绿园公司要求咨询达不到标准扣除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次擅自更换咨询人扣除1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希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履行合同不符合绿园公司要求,绿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往来函件中也并未提及,绿园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希地公司未经其允许随意更换咨询人的情况,绿园公司提交的由希地公司完成的造价审核中确有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小组成员的情形,希地公司更换咨询小组成员是否经过绿园公司同意,希地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虽合同中对该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有约定,但合同中两处约定的违约金不同,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绿园公司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为宜。综上所述,希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绿园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绿园公司与希地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兰州**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自2020年7月21日起解除;二、绿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希地公司咨询费675200元、利息13791.90元(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欠付咨询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咨询***为止;三、希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绿园公司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希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绿园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715元,希地公司负担554元,绿园公司负担5161元;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8221元,绿园公司负担8094元,希地公司负担127元。 本院二审期间,希地公司提交***与**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欲证明希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跟踪审计服务,绿园公司亦认可希地公司提供的跟踪审计服务并支付了部分跟审费。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绿园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聊天记录中未反映出双方对于跟审费确认的过程及数额,不能达到希地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名称变更为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绿园公司上诉主张希地公司未提供符合约定的跟踪审计服务。审查双方的合同约定,跟踪审计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人员常驻现场和绿园公司要求的具体工作两部分内容。常驻现场的咨询服务人员由绿园公司进行考勤管理,如考勤率不达标,绿园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对于具体的工作,双方亦约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及违约金。本案中,绿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驻场人员的考勤率不达标或希地公司未按照其要求完成跟审的具体工作,双方于2020年7月的往来函件及绿园公司接收希地公司移交的项目资料时,绿园公司均未对希地公司跟踪审计服务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及异议。本案诉讼中,绿园公司所提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系基于希地公司提供的咨询报告不符合要求应扣除合同总价的20%及随意更换咨询人员的10万元,与希地公司履行跟踪审计服务的合同义务无关。绿园公司主张希地公司未提供跟踪审计服务,但就此事项并未诉请希地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其诉求事由与主***的事实不符,绿园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希地公司出具的咨询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审查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双方约定绿园公司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可以将咨询成果委托第三方(或自审)复核,但评价时间在咨询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绿园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对希地公司提交的审定结算统计表签字进行了确认,***公司陈述,其在一审庭审前才将复核结果告知希地公司,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在提交咨询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评价的期限。绿园公司亦未在双方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申请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处理,绿园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争议事项提出异议,绿园公司在双方产生纠纷后主张希地公司的咨询成果未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要求希地公司返还咨询费并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更换咨询人员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12页第9条第2项约定“咨询人擅自更换的,咨询人需按5万元/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18页第6条载明了具体的咨询人员名单,并注明咨询人违反规定的,应按人民币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审庭审中,绿园公司解释若希地公司未经绿园公司同意更换咨询人,应按5万元/人支付违约金;如经过绿园公司同意更换咨询人,应按1万元/人支付违约金。审查绿园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接收希地公司交付的由更换后的咨询人员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后未提出异议,该行为应视为其默认且同意希地公司更换咨询人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令希地公司对更换的两名咨询人员以1万元/人的标准向绿园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绿园公司主张以5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无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0元,由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