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3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锐,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广场南路105号29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军,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陈杰文
审 判 员  张惠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耿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