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年与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1206号
原告:**年,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金昌市人。
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普瑞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镓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金昌市人。
原告**年与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年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年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兴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