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民初82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志,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广场南路105号29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镓欣,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军,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