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2100号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947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0244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外咨询公司)与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海口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09629.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4028.32元(逾期付款利息:1、以109629.8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3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5246.25元;2、以109629.84元为本金,按LPR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8782.07元,实际应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监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1、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海南恒大XXXX项目XXX地块批量套内精装修工程进行监理工作,工程规模包括XXX项目XXX地块1-11#楼范围内的484套房的户内精装修工程、物业用房及岗亭精装修施工至交楼的全过程监理,监理承包综合单价为6.5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承包总价为547824.6元。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依约开工,2018年6月22日,案涉工程完工,合同工期共216天。3、2018年6月22日,案涉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4、2018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合同结算款109629.84元,被告公司同意付款申请,但截至起诉之日尚未支付该款项。二、被告逾期支付监理费费109629.84元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支付约定,“……最后一笔款在已开工工程范围竣工验收后30天内,结算并支付己开工工程剩余全部酬金……”,2018年6月22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8年7月13日,原告已向被告申请付款且被告已盖章同意付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1日前,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费,即支付547824.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监理费合计为438194.76元,尚有109629.84元未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监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四条第2.3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条第2.1款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因此,逾期付款利息:以109629.8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246.25元;以109629.84为本金,按LPR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为8782.07元,其他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监理费,但是被告仍拒绝支付。 被告新世界海口公司辩称:1、我司已付款4381974.76元属实,但未付款金额109629.84元不予认可,因双方没有办妥结算,原告主张的金额是合同价款减去已付款,但合同价是暂定价格,最终应付金额应以双方结算为准。2、我司只收到原告4381974.76元的发票,原告所主张款项对应的发票我司并未收到。3、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缺乏依据。根据合同第11页第4条第2.3款,我司认为目前双方并未办妥结算,应付款时间未能明确,应当自明确之后超过28天才开始计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10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监理人)、新世界海口公司(委托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海南恒大海口XXX项目XXX地块批量套内精装修工程进行监理工作,工程规模包括XXX项目XXX地块1-11#楼范围内的484套房的户内精装修工程、物业用房及岗亭精装修施工至交楼的全过程监理,建筑面积约83382.74平方米,监理承包综合单价为6.5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承包总价为547824.6元。……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暂定承包总价*20% 10.95元 第二次付款 已开工工程基础完成后10天内 20%*承包综合单价*已开工工程范围总建筑面积 根据实际开工工程计算 第三次付款 已开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10天内 40%*承包综合单价*已开工工程范围总建筑面积 根据实际开工工程计算 最后付款 已开工工程范围竣工验收后30天内 结算并支付己开工工程剩余全部酬金 按已开工工程范围实际竣工图纸结算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2018年5月22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向新世界海口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1095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26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收到新世界海口公司支付款项109500元。 2018年5月23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向新世界海口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109564.92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26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收到新世界海口公司支付款项109564.92元。 2018年5月25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向新世界海口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219129.84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9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收到新世界海口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2018年9月13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收到新世界海口公司支付款项119129.84元。 2018年6月22日,案涉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列明建筑面积为83399.45平方米。 2018年7月13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向新世界海口公司申请最后付款,申请最后付款109629.84元。新世界海口公司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同意付款。 至今,新世界海口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工程剩余全部酬金。 2021年9月29日,广东海外咨询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海外咨询公司、新世界海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从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广东海外咨询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新世界海口公司申请最后付款,新世界海口公司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同意付款,但至今未付,构成违约。 现广东海外咨询公司上述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09629.84元; 二、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9629.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09629.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2774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