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4021号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分别系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被告与原告在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228000元;3.原告支付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9000元。 仲裁委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0〕17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被告与原告在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227344.83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977.01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227344.83元;3.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977.0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被告主张:一、其于2018年6月9日入职原告处任现场常驻监理,原告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约定试用期;二、约定月工资税后19000元,截至仲裁时(2020年4月28日)未领取过工资,由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其上个月工资;三、其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6月10日,离职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因原告无项目可做,其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仲裁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有原件。载明:“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同志:现邀请您为我单位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登记所新办公场地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现场常驻监理工作,本邀请自2018年6月9日起,若聘用期为短期(即不超过15个月),任期内薪资为缴纳社保费及税后不少于19000元,具体以实际工作量和加班情况再定额外补贴。此致!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加盖有“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监理专用章”],用于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限;2.《缴费历史明细表》(有原件。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办理了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原告为被告办理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办理了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用于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证据1不予确认,其主张:“该证据系被告伪造的证据,该证据的项目监理专用章系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偷取该专用章由被告自行加盖;原告系专业的监理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有监理持证或者监理职业资格培训上岗证,必须具备上述两证之一才能具备资格对案涉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理,而被告并不具备任何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根据监理管理规范,被告并不能作为监理工程师;该证据时间系虚假的,系被告自行制作的,该案涉工程项目系2018年7月28日开工,到2019年2月25日竣工验收结束,期限共计7个月;该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6月4日,该案涉工程项目监理项目总费用为37.05万元,系根据总金额1300万元的工程款之内计算的;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组共有三人,分别为总监***、监理员***、监理员***;案涉工程项目监理专用章使用期限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仅适用于工程监理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事项的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由原告来签订的,并不是用监理章来签订的;上述印章是2018年6月7日开刻好的,而邀请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日;根据邀请书所写的薪酬待遇,与总费用37.05万元相比较不具有合理性”;对证据2予以确认,但主张:“其系代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理被告社会保险,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亦可以证明被告的《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与法定的缴费基数相矛盾,故该《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真实性存在问题”。 原告主张:一、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实际系由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被告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其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均由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挂靠在原告处,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被告应向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加班费,并不应向原告申请加班费;四、根据施工合同项目可知该施工项目总监理费不超过35万,与被告请求的工资总额比较可知,被告系虚假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有原件。内容显示:工程名称为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工程造价13020793.54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设计单位为广州市思哲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总包单位、承建单位(土建、设备安装、装修)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原告,工程竣工验收组由验收组验收(组长为***;副组长为***、***;组员为***、***、***、***、***),***、***、***分别系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资料员,***系广州市思哲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分别系原告总监、监理员、助理;加盖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时间均为2019年2月25日;验收组成员均有本人签名],用于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2.《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内容显示:原告为被告办理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17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469元),用于证明被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8份转账记录》(内容显示:***、***在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1239.85元或1356.41元,未显示收款账号或账户名,业务摘要为“跨行转账”或“小额普通”,转账交易处均有***,无被告签名),用于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的社会保险费用系由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转到原告财务处,再由原告为被告代缴社会保险;4.《社保缴费明细》[内容显示:被告2018年6月社会保险费用为:66.67元+1173.21元=1239.85元(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被告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每月社会保险费用为:66.67元+1287.65元=1354.32元],用于证明被告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每月分担残疾人保障金的情况;5.《荔建交***社保微信》[复印件。内容显示:财务部***财务申请1356.41元,用于代支付海外***2019年1月社保;审批信息处显示有**(***)],用于证明:审批人**即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社会保险费用1356.41元;6.《荔建付***工资微信》[内容显示:财务部***财务申请7386.32元,用于代支付海外***12月工资;审批信息处显示有**(***)],用于证明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2月工资7386.32元;7.《荔建发放工资、社保、加班费表》[内容显示:被告6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加班费分别为5003.51元、1356.41元、2805元,7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分别为4969.65元、1356.41元,无被告签名],用于证明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6月、7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加班费情况;8.《加班费申请》(载明:“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于2018年6月至12月在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项目担任现场监理一职,负责监管现场的安全及进度,期间交接往来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的资料,编写会议纪要。因周末需要安排现场监理值班,我与另外一个高工协商好周末的值班时间,而平时又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工作日补休,一直坚守在岗位上,故希望公司适当津贴加班费。”内容显示:申请人处有被告的签名,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有***的签名,并批示“情况属实”,签名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用于证明被告向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公司负责人***请求支付加班费,其中***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退休后返聘回来工作;9.《微信聊天记录(第三组)》,用于证明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向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询问如何处理被告的加班费及***审批的情况;10.《支付款申请单》(内容显示: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消防箱背后装饰的广告牌材料费用2290元,申请人确认处有被告的签名,部门负责人确认处有***的签名),用于证明被告向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现场负责人***确认相关费用;11.《加班表》(内容显示: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加班统计表;申请人处有被告签名,签名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部门负责人处有***签名,签名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加班事由为“**所项目驻场、汇报进度”或“**所项目第三期请款资料修改”或“**所项目递送第三期请款资料”),用于证明2019年1月16日被告向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加班申请,由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12.《单位职工参保证明》(内容显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其中被告、***、***均在人员名单中),用于证明被告、***、***均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13.《微信聊天记录(第四组)》,用于证明被告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和***转账到原告财务***账上,再由原告代买;被告薪酬由施工方支付,不由原告支付;14.《荔建财务“***”与工地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是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是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只是为了方便项目管理而挂靠到原告;15.《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显示:***系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03房;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02房),用于证明: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地址与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地址系隔壁房、经营范围大多重叠,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地址与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16.刻章情况说明,显示广州市协意印章有限公司2020年3月11日称2018年6月6日下午收到原告刻章请求,6月7日将涉案项目印章送至原告;17.***2020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称自己作为现场监理,2018年6月9日原告移交了涉案项目印章给自己保管,因被告是协助现场工程资料工作的,2018年6月15日自己将项目印章交给被告保管,自己从未在《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盖过该章,2019年2月2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求被告归还印章,但被告并未归还且找不到其。18.《合作协议书》,显示涉案装修项目是第三人荔建公司与***签订,双方共同组建团队实施,开发项目双方出资各50%,收益分成各占50%;19.支付款申请单,证实被告2019年1月16日向荔建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20.广州建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打印件,拟证实***与***(***)共同成立该公司并出资涉案项目有关费用;21.***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13日开始至2019年7月期间,***与***的聊天记录情况,***就涉案项目的有关情况接受***的指示和安排去工作;22.合作项目费用支出表、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23.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拟证实案涉项目的负责人是***,中标价37.05万元,合同于2018年6月4日签订,总监理费37.05万元。 被告对证据1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在的单位系原告,其职务系助理;***不是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员,而是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员;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明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施工单位;其作为监理单位的助理,不需要提供监理相关资质证明,只要具备相应经历经验即可;其提交的《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系2018年6月1日出具,与原告主张的2018年6月4日订立的监理合同刚好可以相互印证,被申请据此可以邀请被告作为监理助理并进场,时间上能够衔接得上”;对证据2予以确认,但其主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不能确定其工资标准;对证据3不予确认,其主张该证据系原告与第三方产生,其无法核实且不知晓,转账交易打有***,系否属于代缴社保无从知晓;对证据4不予确认,其主张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对证据5、6、7均不予确认,其主张无原件且系原告与第三方产生无法核实;对证据8予以确认,其主张恰能证明其在《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上的案涉工程项目上工作;对证据9不予确认,其主张无原件;对证据10予以确认,但其不确认关联性,其主张***系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员;对证据11予以确认,但其不确认关联性,其主张***不是原告职员;对证据12不予确认,其主张该证据无原件,且系2016年的参保证明,并不是现在的参保证明;对证据13、14均不予确认,其主张证据均无原件;对证据15予以确认,但其主张不确认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9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16-2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印章篆刻时间的说明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出具,该公司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实践中经常存在倒签文件的情况;***未出庭接受质询,未提供身份信息,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原告并无保管公章权限。 原告还提交了***出具的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涉案装修项目是***挂靠荔建公司的投资项目,荔建公司是挂靠世纪达公司的施工公司,对外费用以荔建公司名义支出,但实际出资人是***,所以项目中负责施工的工作人员;***(挂靠世纪达公司员工)是***派出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是荔建公司员工,协助***管理项目;***是荔建公司员工,协助其管理资料、后勤等人员;***派驻挂靠海外监理公司前是荔建公司的员工,是***派驻到海外监理公司的监理协助人员,其工资是通过***与***(***)注册成立的广州建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公账支付,社保是***通过荔建公司或***或***转给海外监理公司,加上加班费、补贴最终由***的项目工程款中支出。……为了及时掌握项目施工、结算等情况,***不得不委托荔建公司员工***挂靠到海外公司,参与涉案项目,协助海外监理公司工作,其工资、补贴、社保等一切由***负责的项目工程款中支出,项目结束后其会另行安排***工作。……***表面是海外的员工,实际是挂靠的,是***聘请的员工。”***因身体患病,未能到庭参加庭审,但在庭审时已通过视频方式向其确认上述证言是其本人意思。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依法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表面上看,讼争期间被告的社保缴纳单位为原告,且验收材料上被告以原告的员工名义参与文件签名,另有被告提交的显示原告邀请被告入职的《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上述证据指向了原告是被告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结合整个案情来看,涉案项目的起止时间与上述《项目常驻监理邀请书》和被告主张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不一致,该邀请书的印文形成时间亦与文书落款时间矛盾,且有违通常情况下公司一般使用公章来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被告并非全无机会接触该印章;被告的社保和工资的最终实际承担主体并非是原告,而是指向第三方;且案外人***也已明确表态,其对各方之间关系的解释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称被告只是其挂靠在原告名下的员工,实际聘请人则是自己;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在讼争期间与***保持着密切联系,向对方频频请示涉案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甚至加班费的计算和社保的继续缴纳与否、工资如何结算等,均需听从对方指示,而非接受原告的管理和安排;除了上述邀请书外,被告并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实其接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原告实际产生了人身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因此,本院认为,在原告提出有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尚未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来看,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保等表面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而发放拖欠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同时,值得提醒的是,本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施工领域长期以来的一些问题,本院对原告随意接受他人挂靠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希望其今后能在工程监理和员工管理上更加规范,以免引起纠纷。 第三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在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在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227344.83元;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在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977.01元。 本案受理费10元、保全费20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