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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6570号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锠艳,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锠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因被告资金紧张,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美金,2016年10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美金,两次合计借款4500美金。2018年9月18日,被告辞职离开原告公司,但未偿还全部借款。离职前,原、被告双方同意以人民币偿还借款,汇率以1美元兑换6.6元人民币计算,4500美金即人民币29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2304.1元(人民币)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304.1元及利息(以22304.1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锠艳辩称:我从2004年入职原告有14年时间。2016年10月27日,受原告派遣出任援建多米尼克综合医院项目监理组长一职,工期30个月。由于多米尼克条件艰苦且国外突发事件安全风险较大等原因,单位预借4500美金(29700元人民币)给我,以备突发事件及改善艰苦生活条件应急之需的备用金。在出国工作十个月后,2017年9月19日多米尼克突发几十年一遇超强飓风“玛利亚”,给当地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援多米尼克综合医院项目部也遭此横祸,所有临建设施及财务全部被摧毁,随后整个项目部遭到当地人的哄抢。飓风期间,我正在国内休假(2017年8月28日离开多米尼克),个人物资全部刮走,包括4500美金备用金及约三万余元个人物资(相机、IPAD、化妆品、衣物等)。飓风过后,原告催要这笔备用金,由于对这笔备用金的界定产生异议,未达成一致。另原告委派我出国工作,是要保障我人身财产安全,我个人的物资损失也惨重,与原告领导沟通多次要求补偿,对方的回复是备用金必须如数还清,其它一切都没有补偿,如若不还就从工资里逐月扣除。原告态度令人寒心,于是2018年7月23日,我无奈提出离职申请,原告领导以“岭南新世界天桥、隧道”项目需要我配合报建及前期项目开展理顺为由,请求我帮忙配合。从大局出发,我同意了原告要求。直至2018年9月18日,经过公司正规手续,我离职成功,但原告扣发我2018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8日共18天工资约7500元。由于依原告要求,我配合原告的“岭南新世界天桥、隧道”项目的报建,项目锁住我总监理工程师名额,至2018年11月20日方解锁。在我离职后,财务人员于2018年10月10日催要这笔备用金,由于“岭南新世界天桥、隧道”项目锁住我总监理工程师名额,占用我的资源,新单位不能利用这个总监名额进行投标报建,给我新单位上岗带来麻烦,还款未达成一致。原告诉称由于我资金紧张借款,不符合事实,另原告起诉的金额也不符。原告未发放2018年9月1日对同月18日的工资约7500元。原告的“岭南新世界天桥、隧道”项目占用我的部监理工程师的名额资源,按行规惯例要求应每月补偿3000元给我,共需补偿6000元。飓风“玛利亚”导致我物资损失约3万元,原告应予补偿。我出国到多米尼克等的出差差旅费、国外餐费等,原告仍未给我报销及补助。原告预借给我的4500美金损失,是因发生超强飓风“玛利亚”的不可抗力产生,并非原告的个人原因造成。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原为原告的员工(被告称至2018年其辞职时入职14年),任职监理工程师。2016年10月,因原告委派被告担任我国援建南美洲多米尼克共和国的多米尼克综合医院的项目监理组长一职,原告于同月10日及27日依次向被告借支2000美元及2500美元(合共4500美元),作为被告的出国备用金。2016年10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出国援外监理人员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聘请乙方去援多米尼克综合医院项目,担任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国内出发时间2016年11月,工作时间30个月,年薪24万元;出国前,乙方可在甲方财务部预借4500美元,作为出国使用费用,财务部可视情况从乙方账户给予扣除;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及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内接受甲方国内组工作指导等。 上述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1月出国至多米尼克担任上述工程施工监理组长一职。 2017年8月22日,被告因私拟从多米尼克国道格拉斯-查尔斯机场乘机回国离境安全检查时,因其携带美元总额超过当地海关规定的金额,被当地海关的执法人员扣查,被当地海关处以携带美元总额10%的罚款(其余退还给被告),导致该日被告未能离境乘机回国。2017年8月28日,被告经改签机票从上述机场离境乘机回国。 2017年9月19日,多米尼克当地突发超强飓风“玛利亚”,给当地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我国援建多米尼克综合医院的工程项目遭受损害。被告在诉讼中称该项目的所有临建设施及财产全部被毁,随后整个项目部遭到当地人的哄抢,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对此,并不否认。被告称其在2017年8月28日从多米尼克离境乘机回国时,并未携带美元(含原告向其预借的4500美元)离境,该部分美元及部分个人财物(含相机、化妆品等)因留在上述项目部宿舍全部丢失,原告对被告上述所称不予认可。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了《马锠艳回国休假超额携带现金情况说明》一份(由我国援多米尼克医院技术组翻译***于2020年7月13日书写),拟证明被告离开多米尼克携带现金离境。被告认可《马锠艳回国休假超额携带现金情况说明》是***书写,但称该情况说明不能证实其2017年8月28日离开多米尼克时携带现金(含美元)离境。上述情况说明仅载有“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从上述机场过安检时,被海关验出携带超过4000美元的现金(多于多米尼克海关规定的3680.67美元),在当日被扣查,经再三沟通,当地海关作出缴纳约10%的罚款处罚”及“被告缴纳罚款后,将机票改签2017年8月28日”等内容,未载有被告2017年8月28日从多米尼克离境时携带美元的内容。被告在本案诉讼中称其2017年8月28日从多米尼克离境时未携带美元等现金离境,且2017年8月22日被当地海关扣查超过5小时,当地海关并未与其进行过任何沟通,而是直接罚款处理。 被告2017年8月28日离开多米尼克回国后,再未出国至该国工作。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申请辞职,原告同意。被告在与原告办理辞职手续过程中,曾依据原告的要求,在离职前将29700元人民币交给原告的财务部的相关人员,以作其向原告偿还上述4500美元出国备用金,后因原告仍需使用被告的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资质承接“岭南新世界天桥、隧道”工程项目(即被告称原告未能解锁),原告的相关财务人员将29700元的还款退还给被告。被告称其是被迫向原告财务人员交付29700元,因原告卡住其的监理资格。 原告在本案诉讼称其公司用被告2018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8日共18天的工资7395.90元抵扣4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9700元,按1美元折合6.6元人民币计算)中的7395.90元,被告至今尚有上述4500美元借款中的22304.10元未还。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追收借款22304.1元,后被退回。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出的4500美元,是被告作为原告出国援建人员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借取的备用金。被告应在回国后据实与原告办理上述4500美元借款的核销手续(含报销手续)或偿还手续。 虽我国援建的多米尼克综合医院项目,因2017年9月19日多米尼克当地突发超强飓风“玛利亚”造成损害,并导致被当地人哄抢,造成财物损失,但这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告丢失向原告借支的4500美元现金,且被告作为上述4500美元现金的持有人应负有妥善保管责任,即使如被告所称因上述原因丢失,其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另被告已在2017年8月22日因携带超过4000美元现金拟从多米尼克离境被查扣及处罚(罚款10%),其在2017年8月28日离境时理应知道该国携带现金(含美元现金)的相关限额的规定,依常理被告可携带最高3680美元(或3600美元)现金离境,因此,即使被告所称4500美元现金因其辩称原因被丢失,其过错也应被告承担。再有,被告在2017年8月22日因携带超过4000美元现金从多米尼克离境被该国海关处罚(罚款10%)而受到的损失,依据《出国援外监理人员劳动合同》(《协议书》)“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及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内接受甲方国内组工作指导”的条款内容,也应由被告承担。鉴于原、被告对450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29700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认定,扣除原告用被告18日工资7395.90元抵扣部分借款7395.90元外,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2304.10元。 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22304.10元,实属无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因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2304.10元及其利息(以22304.1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报销其他差旅费用等的事宜,为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涉事宜,与本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涉,应由被告循上述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另行处理,本院在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锠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304.1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22304.10元之日止,以借款2230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