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申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留新路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掀,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2301房。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6号东70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燃气集团)、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公司)、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低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同类案件经二审法院已经改判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基于同案同判的原则,本案应予以改判。二、被申请人未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气证明文件,不应视为交付。三、被申请人骗取申请人收楼的违法行为不应视为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四、被申请人存在故意欺诈、隐瞒、造假行为,非常恶劣,应承担更重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2018)粤0106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8)粤0106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另外,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及处理结果问题,鉴于申请人没有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视为同意和接受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故此,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缺乏充分理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