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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海外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5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三水区,另胜利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本案涉及的项目、工程所在地及实际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三水区,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外公司基于其与**公司签订《佛山三水恒大御湖郡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公司向其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适用约定管辖为由裁定该院具有管辖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51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