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3096号
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魏通,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冠贸易有限公司、***、***、***、魏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冠贸易有限公司、***、***、***、魏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邢怡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