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03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产正平。
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76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90,476.43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